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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位于某开发区的一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事实与理由:刘敏与周浩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0月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刘敏通过调查得知周浩于婚后购买了一号房屋,遂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但周浩辩称该房屋系其父周建国借周浩名义购买,且周建国已就该房屋起诉周浩,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基于此,离婚诉讼法院对一号房屋未予处理,刘敏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周建国与周浩的房屋纠纷诉讼。2020年12月3日,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属周浩与刘敏共同所有,该判决于当月生效。刘敏认为,周浩在离婚诉讼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被告周浩辩称,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但要求扣除购买房屋时产生的首付款债务,以及离婚后周浩支付的房屋贷款,剩余款项再进行平均分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刘敏与周浩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离婚诉讼中未处理一号房屋。2020年9月,周浩之父周建国以周浩为被告、刘敏为第三人,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驳回周建国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周浩与刘敏共同共有,该判决已生效。

一号房屋系双方婚后于2015年购买,房屋总价635866元,首付款325866元,剩余31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还贷年限自2015年3月至2025年3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至双方离婚之日,已偿还本息共计286908.41元,至最终还款日,预计偿还本金加利息合计411433.29元。

关于首付款,刘敏主张系周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周浩主张系其父周建国向邻居陈某借款支付,提交工商银行明细单、《债务转让协议》,主张该笔首付款债务应由其承担,分割房产时应予以扣除,但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01年,与房屋购买时间(2015年)明显不符。刘敏提交其律师与陈某的通话录音,陈某明确表示系周浩与其沟通首付款转账事宜,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系他人先转入其账户,其再转至开发商账户,不清楚款项实际来源。周浩不认可该录音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

关于房屋贷款偿还,周浩主张部分贷款由其父周建国代为偿还,共计117436元,该款项系其向周建国的借款,分割房产时应予以扣除;刘敏不予认可,主张周浩与周建国父子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部分还款应视为周建国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应扣除。

诉讼中,经刘敏申请、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甲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8.74万元,双方均认可该评估价格适用于离婚之日。刘敏主张房屋归周浩所有,周浩按50%比例支付折价款;周浩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应扣除首付款债务、周建国代偿贷款及离婚后其单独偿还的贷款,剩余款项再平均分配。

裁判结果

位于某开发区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周浩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周浩偿还,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敏房屋补偿款285651.39元。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刘敏与周浩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2. 周浩主张分割房产时扣除首付款债务、周建国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主张是否成立;3. 一号房屋的分割方式及补偿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一号房屋已经生效的B号民事判决确认,系刘敏与周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属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刘敏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分割。

关于周浩主张扣除首付款325866元债务的抗辩:周浩主张该笔首付款系案外人陈某向其借款,但刘敏提交的律师与陈某的通话录音中,陈某明确表示系周浩与其沟通转账事宜,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周浩虽不认可该录音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结合周浩在B号案件中未能举证证明周建国、周浩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在本案中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落款时间与房屋购买事实明显不符,本院对周浩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该笔首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关于周浩主张扣除周建国代为偿还的117436元贷款的抗辩:周浩未提交证据证明周建国的代偿款项系赠与周浩单方,即便该款项系赠与,亦应视为周建国对刘敏、周浩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还贷处理。同时,结合双方离婚诉讼中,周浩与周建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在B号案件中,周浩、周建国均未主张该代偿款项系借款,周浩前后陈述存在矛盾,本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房产分割方式及补偿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周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其父亲另案起诉的方式,企图将夫妻共同房产主张为其父所有,并在本案中提交内容、签订时间明显存在矛盾的《债务转让协议》,虚构债务企图少分房产,其行为存在瑕疵,本可少分或不分房产,但刘敏主张按50%比例分割,本院不持异议。结合房屋评估总价、已付房款、已还贷款及总贷款数额,经核算,周浩应向刘敏支付房屋补偿款285651.39元,房屋归周浩所有,剩余贷款由周浩自行偿还。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纠纷,叠加借名买房抗辩、虚假债务甄别、父母代偿款项性质认定等难点,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离婚房产纠纷类型,结合相关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可依法起诉分割,留存房产归属相关证据是前提。本案中,我方重点依托生效的B号民事判决,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诉求奠定核心基础。这提醒当事人,离婚时若有夫妻共同房产未处理,需妥善留存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明确房产归属,避免后续分割时对方否认房产性质。

2. 应对对方“借名买房”“购房债务”等抗辩,核心是反驳虚假主张、完善证据链条。本案中,对方以借名买房为由企图否认夫妻共同房产,后又虚构首付款债务、主张扣除父母代偿贷款,我方通过提交通话录音、反驳虚假协议、指出对方陈述矛盾等方式,逐一推翻对方抗辩。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遭遇此类抗辩时,需重点收集反驳证据,如通话录音、转账记录、对方前后陈述对比等,同时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债务真实性,若对方举证不能,法院将不予采信其抗辩。

3. 父母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若无明确约定为对子女单方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不可作为分割时的扣除款项。本案中,对方主张其父代偿的贷款系借款,要求分割时扣除,我方结合双方父子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无借款约定等事实,主张该款项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醒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代为偿还的房贷,若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分割房产时不可作为扣除项,无需承担该部分“债务”。

4. 房产分割中,对方虚构债务、隐瞒财产的,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房产,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对方虚构债务、企图侵占我方当事人财产,我方据此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虽我方当事人最终主张按50%比例分割,但法院明确对方本可少分或不分。这提醒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需及时收集证据,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房产,最大化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5.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专业性强,专业律师加持是胜诉关键。此类纠纷涉及房产性质认定、借名买房甄别、债务真假判断、补偿款核算等多重复杂问题,仅凭当事人自身难以应对。

若你正面临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案件思路、收集反驳证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全程护航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你胜诉,顺利分割房产并获得合理补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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