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一则来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遗产纠纷案引发全网热议。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她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离世,没有兄弟姐妹,祖辈也都不在人世——用网友的话说,她是“24K纯单身人士”。
她留下的遗产包括:位于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价值约400万元的房产,以及11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总计约500万元。
因为没有遗嘱,赵女士的叔姑舅姨——一共9位亲戚——纷纷走上法庭,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他们说,自己曾照顾过赵女士:有的每周送菜,有的陪她看病,有的帮她联系医院。
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份引发广泛讨论的判决:那套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110多万元现金资产由9位亲戚按比例继承,其中一位曾送她去医院的叔叔继承20%,其余8人各继承10%。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有人为亲戚鸣不平:“好歹是自家人,房子凭什么给国家?”也有人支持判决:“平时不照顾,死了来抢钱,凭什么?”
但这场官司背后,藏着一个比“房子归谁”更深刻的问题——在这个不婚不育成为选项的时代,独身者的晚年与身后,究竟该如何安放?
独居者的身后事:一场无法回避的法律课
赵女士的故事,始于一个寻常的悲剧。
她1981年出生,2022年因尿毒症去世,年仅41岁。生前独居于昌平区霍营街道龙锦苑东三区,生活基本自理,有困难时,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就医。
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已故,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早已离世。按法律规定,她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赵女士是一个“无法定继承人”的人。
她去世后,遗产的处置成了难题。叔叔和姑姑将舅舅和姨妈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赵女士的遗产。9位亲戚各执一词,都称自己对赵女士尽了抚养义务。
法院为此走访了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她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最终,法院根据各当事人的帮扶情况,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律怎么说:为什么房子归国家?
对许多网友来说,最难以理解的是——亲戚不能继承,为什么国家能拿走?
这涉及《民法典》的两条规定。
第一,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姑舅姨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赵女士的情况是“无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无人,第二顺序也无人。叔姑舅姨作为旁系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
第二,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赵女士的遗产正好符合这一情形。
但法律也留了一个“口子”——对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昌平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条,认定赵女士的叔叔对赵女士的帮扶较多且持续时间较长,其他亲属亦有帮扶,因此在分配给扶养人适当遗产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有网友不理解:“叔叔都继承20%了,房子凭什么不一起分了?”
法官的解释是:抚养行为与情谊行为有区别。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分配条件。赵女士生前一直独自居住,并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们所尽的帮扶程度相对有限,因此只能分得存款,不能分得房产。
官方公告:民政局接手管理
判决之后,这套价值400万的房产进入了政府管理程序。
2026年1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显示:赵宇(即赵女士),1981年3月21日出生,2022年6月1日去世,生前户籍在昌平区霍营街道龙锦苑东三区。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公告要求与赵女士和该房屋相关的权利方和义务方——债权人、债务人等,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书面声明,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这意味着,这套房子的处置权已正式移交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这类收归国有的资产会被纳入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如救助困难家庭、支持残疾人事业、建设社区养老设施等。
有网友感慨:“赵女士的房子,最后可能变成了某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一间屋子,或者几个孤寡老人的生活补贴。从这个角度看,也算是一种‘善终’。”
另一个选择:把房子留给“外人”
赵女士的故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她代表了一种正在增长的社会现象——独身者的晚年与身后事。
如果她生前立了遗嘱,或者签了遗赠抚养协议,结果会不会不一样?
答案是肯定的。
北京日报近期报道的一组数据值得注意: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遗嘱、遗赠抚养案件243件,去年较前年增长44.2%;三中院同类案件近两年同比增长分别为36.54%、111.27%,呈现爆发式增长。
越来越多的独居老人选择把遗产留给“外人”——照顾自己的保姆、朋友,而不是留给不来往的亲属。
北京日报报道了两个典型案例:
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独身老太王红英,被保姆李慧照料20余载。亲姐姐们不愿照料她,外甥却在她晚年时突然争监护权。王红英去世后,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的孙子。姐姐质疑她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法院根据老年人服务中心视频记录——王红英思路清晰、自主阅读遗嘱内容——认定遗嘱有效,房产判归保姆之孙。
另一对失独老两口,张大爷患绝症后立遗嘱:房产份额由保姆李芳继承。他与瘫痪妻子刘大妈的兄弟姐妹有十余位之多,但无人愿接走照料。张大爷去世后,保姆李芳母子将刘大妈接到出租房一起生活3年。刘大妈去世后,兄弟姐妹称保姆照顾不周,但法院认定保姆已尽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产份额由保姆继承。
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朱一峰指出:“无子女老人选择将房产留给保姆等‘外人’,实属无奈之举。兄弟姐妹及其家人无法来照顾扶养老人、为其养老送终,受扶养人没有更好的选择。”
他呼吁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无子女独居老人的兄弟姐妹明确列入赡养义务人范围,让遗产继承人和赡养义务人的范围相一致。
时代之问:独身者的余生与身后
赵女士41年的人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当代社会许多人的处境。
她是独生子女,父母离世后孑然一身;她未婚未育,没有子女;她独居生活,与亲戚往来有限。她努力工作,攒下了一套房和一笔存款——这是她一生的积累。
她去世时,没有遗嘱,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没有为自己的人生终点做任何安排。于是,她的身后事,只能交给法律。
有网友感叹:“人这一辈子,必须想好的那件事,不是‘财产归谁’,而是‘我如何度过这仅有一次的生命’。”
赵女士的故事不是个案。随着社会结构变化,不婚、不育、独居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成年人口已超过2.4亿,其中独居成年人超过9000万。
这些人老了怎么办?病了谁来照顾?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赵女士用她的人生给出了一个答案,而这个答案未必是后来者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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