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沧建罚决字【2025】第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永泰华都S1#商业工程时,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一项(基准编号G010105801)的规定,对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159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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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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