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区政府早在1年多前作出的复议决定就已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街道办却自说自话咬定自己不是强制拆除主体,两次作出内容完全一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这样的无视法律,在明律师当然不会坐视不管!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的拒绝赔偿使得案件从2024年延宕至了2026年仍未得到解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这起案件中沦为了笑柄……

那么,当地法院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街道办的“拖”字诀能否被瓦解呢?

【1年多前即确认强拆违法,却依旧咬死了不承认?】

委托人马女士在称其通过继承及分家析产在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取得15号宅基地上房屋一处。

在涉案村启动旧村改造拆迁后,马女士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2022年5月,涉案房屋遭暴力拆除殆尽。

马女士随即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4月当地区政府作出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马女士于是进一步向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然而街道办却先后于2024年9月和2025年5月两次作出内容一模一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坚称自己并非具体拆除的实施主体,且马女士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对马女士不予赔偿。

经历了两次“拉抽屉”式的行政复议,案件却几乎停留在原地打转,委托人马女士此时算是深切感受到了什么叫“维权不易”和“程序空转”了。

面对咬死了不认账的街道办,马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8月向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街道办所作的5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损失及利息依法给予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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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生效的复议决定岂容街道办不认账?】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原告马女士声称的所谓宅基地上房屋查询不到任何申请记录和产权登记信息,其作为家中未婚的女儿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无法独立享有一份安置补偿待遇。

且其主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不予赔偿或者补偿。故此被告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完全合法,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可是问题在于被告街道办作出的涉案5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仅以“本机关不是具体拆除实施主体”为由对原告不予赔偿,其所作答辩明显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既有的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锁定被告街道办就是本案的强制拆除主体,那么被告就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而不是继续强辩称房屋并非自己所拆。

《行政复议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据此,本案中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对已查明的法律事实据不承认,其主张已与生效的复议决定相悖,仅此一点该不予赔偿决定书就应当被撤销。

同时,贾燕丽律师还围绕本案中原告马女士的得到国家赔偿的实体资格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对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给予了有力反驳。

拖延时间、反复“拉抽屉”绝非负责任的政府所为。2026年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108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5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责令其对原告马女士的赔偿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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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而是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去。利用强势的地位和资源去和咱老百姓“打哑谜”“兜圈子”,咱可和你玩儿不起。明明复议能解决的问题非得逼到诉讼上去,这无疑和当前行政纠纷化解的导向不符,责任只能由本案街道办这样的不负责的责任主体去承担!(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