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三亚在职被开除教师本人发声”的话题登上热搜,这起因报考其他单位遭校方开除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当事人首次公开澄清和官方通报后,争议焦点逐渐清晰。
近日,海南三亚中学一名教师因“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被开除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2月25日,涉事教师刘明(化名)打破沉默,针对此前报道中关于其入职时间的表述作出澄清,同时披露事件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据刘明介绍,他实际上是2022年9月入职三亚中学的,而非此前部分媒体报道及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回应的“2025年7月入职”。3年合同期满后,他于2025年7月与学校进行了合同续签。
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明报名参加了外地一个在编教师岗位的招聘考试。2025年12月,他收到了三亚中学的处分决定。文件中他被描述为“违背教师的职业操守、无视学校管理规定”,且违反了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二条。
“现在学校开除我的依据是《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二条,但是这个第二条是什么我都不知道。”刘明坦言,自己被开除后校方并未给予赔偿,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目前已经收到开庭通知书,正在等待开庭。
刘明认为,三亚中学作为一所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学校无权干涉其职业规划。他强调自己并没有违背教师的职业操守,校方的开除举措“不合理也不合法”。
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此前回应称,涉事教师的劳动合同中确实写有“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单位允许,不能去报考其他单位”的条款。至于这样的约定是否合理,要等劳动部门裁决。
该工作人员解释,三亚中学属于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较大,校方为方便管理才设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部门最终裁决校方规定不合理,教育局将督促校方改善规定,“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还要有一定的人文关怀”。
2月25日,三亚市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目前该争议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教育局表示将全程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依法依规督导涉事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解决,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的本质,是契约精神与劳动权益之间的边界问题。一方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应当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属于基本权利,任何限制条款的合理性都需要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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