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智力残疾人独自通过绿化带缺口走上快速路,不幸被撞身亡,家属向绿化带养护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索赔15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件。

2024年8月的一天,宋师傅驾驶一辆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奉贤区某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中央绿化隔离带内灌木空隙、横穿马路的行人梁某相撞,致其身亡。

经查,梁某是一名单身的智力二级残疾人,父母均已离世,平日与同有智力残疾的双胞胎哥哥共同居住,另有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与他们来往较少。

梁某的兄弟姐妹认为,案涉道路中间的中央绿化带存在0.9米缺口,故绿化带养护公司存在过错。当时天气晴朗,宋师傅未能注意到穿着鲜亮衣物的梁某,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家属因此将宋师傅、汽车运输公司、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奉贤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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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

奉贤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绿化带存在缺口,证明养护公司在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上存在不作为,但绿化带本身并无阻拦行人横穿马路的功效,绿化带部分缺失并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行人会利用该缺口横穿快速路,所以养护公司对该事故结果并不存在过错。

对于宋师傅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梁某在绿化带中等候时,下半身隐藏于绿化带中,从远处看上半身也被上方树叶遮挡,宋师傅在靠近绿化带一侧行驶,视线不佳。从梁某自绿化带中窜出,到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间仅间隔2秒,绿化带南侧边缘距离撞击点仅约两米,超出宋师傅的正常反应速度。事发时,宋师傅无与驾驶无关的其他行为,在发现梁某后4秒即刹停车。综上,宋师傅对梁某的死亡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原因是梁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因梁某身患二级智力残疾,家属应负扶养、照护义务,其独自出门无人看管致车祸死亡,显然家属未尽看护义务。最终,奉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仅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陆叶青指出,司法对弱者的保护是以责任划分为前提,并非无边界的“倾斜”,也并非损害发生后进行无原则的责任转嫁。若脱离监护人失职的关键事实,仅以“弱者”身份要求其他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仅违背权责一致原则,更会变相纵容监护失职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具体到本案中,绿化带设置标准并非旨在绝对阻止行人穿越,养护公司无法也不应普遍预见到会有行人利用该缺口横穿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快速路。若将此管理疏失无限扩大为交通事故的归责事由,则将不当加重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负担,有违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快速路的设计初衷是保障机动车高效、安全通行,行人横穿快速路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行为。要求驾驶员在正常行驶中时刻警惕绿化带中可能突然窜出的行人,超出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范畴,会过度加重驾驶员的心理负担与执业风险,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上观新闻 B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