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我家狗不咬人”,这是所有无良狗主人共同的口头禅。但狗咬人后,狗主人的辩解没有统一口径,各有各的说法,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咬人的狗主人如何为狗辩解的:
据小杨向@扬子晚报记者回忆,父母在服务区散步时,一辆未关车门的车辆里突然冲出一只德国牧羊犬,径直扑向其母亲。第一次将老人撞倒后,狗主人虽将狗撵回车上,却并未关闭车门,这只德牧随即再次冲下车,对老人进行撕咬。
事发后,小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询问了事发情况,德牧犬的主人称是老人身上有特殊气味才导致被扑咬。小杨表示,她们家车上的确带有两只狗,一只金毛和一只贵宾犬,但是事发时老人并没有携带犬只,且她家两只狗与德牧也没有任何接触。当时,德牧犬的主人表示会对此次意外全权负责,并安排其女儿陪同将老人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母亲被送医后,德牧犬主人曾到医院探望,还向医生打听了手术费用,在得知手术费大约需要2到3万元后,对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就目前的信息看,新闻所报道的仅是单方面说法,不能由此就偏听偏信。本文是针对现有信息的分析讨论,不代表绝对权威和客观,仅作粗略的参考。
本咬人事件发生导致“老人治病已付了1万多元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还在持续产生。”可见受害人伤情还是挺严重的。因该事件发生在近日,双方之间又未对赔偿谈妥,适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狗条款有了充分又必要的条件。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鉴于本事件狗伤人造成的后果严重且狗主人态度消极、推诿,建议警方对狗主人处以拘留。
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对该事件现已正式立案,我认为给以个拘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处拘留,一来是杀一儆百,二来处拘留不影响狗主人赔偿,不会因为处拘留了,民事赔偿就免除了,该赔偿还是要赔偿多少的。
本事件我最感好笑的是“德牧犬的主人称是老人身上有特殊气味才导致被扑咬。”话说,老人身上不管有没有气味,和你免责有啥关系?你家狗伤人了,就是狗主人的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见,狗伤人的责任就是狗主人的,除非狗主人证明受害人是故意让狗伤害的。——本事件中,笔者看不出来受害人有“故意”的情形。
罗平县属于曲靖市,根据《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及《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罗平县的有关规定,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犬链、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这就是对狗的安全措施,而本事件中狗主人违反的就是安全措施。
所以我认为,罗平县金鸡服务区狗伤人事件,狗主人应当承担全责,没有可辩解的空间。公共场所狗不牵绳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也违反民法典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希望罗平县的公安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雷霆手段狠狠治理狗患,给云南带一个好头。
非常给力的是,今天“封面新闻“也搞了一个话题——#老人被狗咬进ICU犬主要求走医保#
【#老人被狗咬进ICU犬主要求走医保#:“不走医保,一分不赔”】
狗主人的居心叵测啊,难不成要让纳税人为他违法养狗行为来承担责任?这人心坏得很。就笔者长期对狗主人的研究来看,狗主人群体中好人不多。但凡是好人的,是不屑与凶猛的狗为友的(工作需要除外)。
最奇葩的还不是狗主人的狡辩和“骗保“,最奇葩的是两方居然都是爱狗人士,受害人家“车上的确带有两只狗,一只金毛和一只贵宾犬“,两方都携狗出行,真正是大水冲了龙王庙。人以群分,物以类聚,这两方爱狗人士走到一起还起纠纷了,让我们吃瓜群众看了哑然失笑。
就笔者对狗的长期研究,携狗随车长途出行,狗会因环境变化、压力累积、长途颠簸导致身体不适而表现出焦虑、烦躁甚至攻击性行为。南罗平县金鸡服务区狗伤人事件看是偶然,其实是必然,只要狗主人坚持携狗乘车,它是肯定要咬人的,早迟不等而已。
提醒爱狗人士,如非要带狗旅行,先咨询兽医,必要时为狗开抗焦虑药,若狗狗开始焦躁,用温柔语气安抚,提供玩具或零食转移其注意力。另外,旅途中保持车内通风,避免高温或低温。为狗播放轻柔音乐或白噪音掩盖路噪。避免突然加速/刹车,减少颠簸。唉,养狗比供祖宗还难,现实生活中,老人待遇不如狗是常见现象。
最后,笔者强调,永远不要对自己的狗有什么自信,“我家的狗不咬人“之类都是屁话,任何狗咬人之前都是不咬人的,这是笔者告诉你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我家的狗不咬人”,这话本质上就是狗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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