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获悉,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供应实施细则已经发布,全文如下:
郑州市市区公租房供应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调整优化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的通知》(郑房〔202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分配政策、组织实施市区公租房供应分配、房源调换等工作。
(二)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保障对象资格管理、货币化补贴发放、政策咨询、线下选房、房源调换申请、信访答复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各产权(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的交付使用、租金收缴、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供应对象
本市市区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实物配租待保家庭。
三、供应原则
本市市区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供应分配采用线上“自主选房”模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特殊群体优先”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选房时间内线上自主选房,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四、供应标准
(一)户型保障标准
保障家庭人口为1人户的,原则上配租一居室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家庭的人员构成情况、配租房源和轮候情况灵活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
(二)供应及保障方式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布自主选房公告,待保家庭按照公告参加自主选房。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继续通过货币化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三)优先保障群体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自主选房: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军队其他优抚对象;
2.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符合国家收养政策,合法收养孤儿的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家庭;
5.持有市公交公司、区级以上环卫、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线岗位工作证明的人员;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五、供应程序
(一)方案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拟定具体的实物配租方案,明确项目信息、选房时间、操作流程等,并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郑好办”平台进行公示。
(二)自主选房流程
自主选房全流程通过线上进行,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的原则,申请人可登录“郑好办”APP,进入“郑好住”自主选房模块进行选房。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进行选房。
操作步骤:
1.申请人登录“郑好办”APP,进入“郑好住”首页。
2.点击“公租房”-“自主选房”模块,根据家庭需求确定意向房源。
3.点击“房源选定”按钮完成锁定。
4.房源选定后,系统生成电子合同,申请人需仔细阅读并完成在线签约(不超过1小时),1小时未签约的房源将自动释放,申请人可重新进行选房,(注意:每户仅能选择一套,签约后不可更改)。
5.签约完成后,按照发送短信要求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对于无法进行手机端线上自主选房的人员,可就近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城发安居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选房。
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房或选定房源后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结束后,已选房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六、精准保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定向配租:
1.所承租的公租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宜入住的。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持《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3.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如需集中定向供应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需要配租无障碍住房的保障对象。
5.房源调换。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调换信息平台,为有调换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有调换需求的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进行调换。动态审核仍由资格申请所在地负责审核。
6.市政府规定其他适用定向配租情形的。
七、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信息等违规手段取得配租资格的,经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取消该保障对象配租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区内由政府投资、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7号)同时废止。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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