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1.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回购股权通知》,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 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公司生效,是否需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时未超越权限?

裁判要旨

合同仅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并非必然对公司生效;相对人需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或构成表见代表),且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定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裁判意见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股权相关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达《回购股权通知》,该通知仅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名,未加盖乙公司公章。甲公司主张丙的签名代表乙公司,通知已生效,诉请乙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乙公司抗辩称丙的签名系个人行为,非公司意思表示。法院审理认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意志,甲公司需举证证明丙签名时系履行职务且未越权;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为自身陈述及丙的孤证,无其他佐证,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认定案涉《回购股权通知》对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仅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章”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厘清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边界,强化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既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签名权损害公司利益,又避免相对人轻信签名而忽视权限审查,平衡了公司自治与交易安全。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签订合同时应注重公章与签名的配合,相对人需留存法定代表人权限证明,减少效力争议,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法律评析

一、 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需结合“职务行为+权限合规”认定

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非天然代表公司意志,其核心效力取决于签名时是否履行职务且未超越权限。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公示载体,无公章时,签名需通过其他证据佐证职务属性与权限范围。本案中,无公章且缺乏辅助证据,法院未认定签名代表公司,符合“形式与实质并重”的裁判原则,避免了单一签名的效力滥用。

二、 相对人负有举证法定代表人“未越权”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主张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对公司生效,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交邮寄回执、公司回函等佐证,仅以孤证主张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规则倒逼相对人在交易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规范证据留存,防范法律风险。

三、 合同生效不以“公章+签名”为必备要件

法律未强制要求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公章与签名才生效,核心是体现公司真实意志。若相对人能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系职务行为且未越权,即便无公章,合同仍可生效;反之则不生效。本案裁判既否定了“无公章即无效”的绝对化认知,又拒绝了“仅签名即有效”的简单化判断,彰显了司法对合同效力的审慎认定,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

【现行法条备注】本案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前述条款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