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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19 日(农历大年初三)19 时 40 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卫生院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因二轮电动车碰撞引发的恶性寻衅滋事案件。

65 岁女子杨某某因车辆碰撞纠纷,当即电话召集其子刘某某到场。

刘某某与其妻子韩某某抵达现场后,公然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他人,先后伤及多名无辜群众及两名未成年人,情节极其恶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强烈愤慨。

2 月 24 日,当地官方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从案发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用时两天,至批准逮捕仅五天,办案效率之高、处置力度之大,彰显出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官方通报三大关键细节,还原施暴全程

结合官方通报与现场情况,本次事件存在三大不容忽视的恶劣细节:

1. 无端施暴、错打无辜,随意殴打无差别刘某某、韩某某抵达现场后情绪失控、胡乱施暴,先是错误殴打现场三名无关群众,确认认错人后,随即转而针对 15 岁少女丁某某实施殴打,期间存在持鞋底扇打等侮辱性暴力行为,网络流传其持砖块攻击的情节,更凸显行为之残暴。

2. 同时侵害两名未成年人,性质格外恶劣在被错打的三名群众中,包含一名 15 岁未成年男孩薛某某。换言之,施暴者在同一现场、同一时段,无故殴打两名未成年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与法律底线,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双重伤害,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 事发极近、到场极快,公然逞强耍横碰撞事故发生于 19 时 40 分,杨某某随即致电其子;19 时 45 分许,刘某某、韩某某即抵达现场,前后仅 5 分钟,可见施暴者住所距事发地极近。

二人在春节期间、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借轻微纠纷肆意施暴,明显具有借故生非、炫耀威风、藐视法纪的主观故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两项网络传言得到印证,受害者身心俱损

随着官方信息发布,此前网络流传的两项关键内容均得到证实:

第一,关于施暴者身份。网传刘某某为经营长途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官方通报明确其为个体工商户,与传言一致。其经济状况与日常营生,并非其可以肆意施暴、欺凌弱小的理由。

第二,关于受害者伤情。15 岁少女丁某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身体损伤已属既定事实,而在公共场所遭受当众殴打、侮辱,对未成年少女造成的心理恐惧、精神创伤更为深远,属于典型的身心双重损害。

事件法律定性与后续走向三大判断

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办案态势,对本案后续处理可作出三点明确判断:

(一)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量刑区间清晰

司法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定性合法合规、精准恰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施暴者存在两大 “恶劣”:

一是情节恶劣:春节期间、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重点侵害未成年人,无任何被害人过错引发矛盾,完全系单方逞强施虐;

二是社会影响恶劣:事件迅速引发全网关注,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冲击公众安全感与法治认知。综合伤情与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大。

(二)省市县三级督办,必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报明确提及 “省、市、县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快速受理、快速取证、快速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快速批捕,全流程体现快侦快办、从严从快的处置导向。

在舆论高度关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明确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必将严格依法裁判,充分考量社会危害性,给出足以平民愤、儆效尤的公正结果,回应公众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

(三)无辜受害者有权获赔,民事追责不受影响

对于被错打的三名无辜群众(含未成年男孩薛某某),以及怀抱幼儿被推搡、险些摔倒的群众,均属于本案被害人,依法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施暴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必须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群众若存在制止违法、维护秩序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可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但其民事索赔权利不受影响。

法治不护暴戾,未成年人不容侵犯

大年初三,本是万家团圆、祥和喜庆的时刻,却因两名成年人的任性暴戾,让两名未成年人承受无妄之灾,让普通群众陷入恐惧。

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更不是欺凌对象。

从快速出警到从严批捕,当地用行动表明:任何借故生非、随意施暴、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唯有严惩不贷、以儆效尤,才能守护社会安宁,才能护住每一个孩子的成长安全。

法治昭彰,正义不缺席;欺凌未成年人,永远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