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一直是婚姻绕不过的话题
也成为近些年很有争议的话题
但结婚没多久就要离婚
彩礼钱能要回去吗?
最近
“深圳政法”公布了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结婚一年多起诉离婚,彩礼退吗?
深圳法院判了
小周和小玉于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2019年2月正式分居。
2019年9月,小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小周离婚。小周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给付小玉的10万元彩礼、“三金”进行分割。
因为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近两年,而且彩礼的给付没有造成小周一家生活困难,小玉举证该10万元已用于筹办婚礼,故对于小周要求小玉返还或者分割10万元现金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小玉与小周离婚,并驳回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关于 彩礼 的话题也频频走红
2024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
其中关于彩礼的一些问题
有了明确规定
1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3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4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
- 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 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5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 在第一种情况下——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在第二种情况下——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于彩礼
你有什么想说的?
来评论区和大家聊聊吧~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