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方式,但若适用不当则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蓝天公司(化名)与员工张亮(化名)电话沟通离职事宜,沟通中谈及离职补偿、最后工作日、工作交接等事项。沟通后该公司向张亮发送“协商解除通知”邮件,并要求张亮进行工作交接。后张亮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张亮诉称,其对解除补偿金基数等均提出异议,协商解除并未达成一致,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双方只是对解除补偿金的基数未达成一致,补偿金基数可由法院认定,公司与张亮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曾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就最后工作日和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但对于解除补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仅凭初步合意和工作交接行为无法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协商解除须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对劳动关系项下有关争议事项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对全部争议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在仍有未决事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则该解除并不符合协商一致解除的条件,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解除经济补偿,但双方对解除经济补偿数额这一重要事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并未能通过协商及时获得离职补偿,若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就背离了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并未完全协商一致的解除实质上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以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通过双方的合意消灭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新的协议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通常涵盖对解除时间、解除经济补偿、工作交接以及对工资、年假、社保等未结事项的确认,相应条款应当全面、明确、可执行,以避免引起新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履行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并终结劳动争议纠纷。因此,不同于单方解除这种刚性解除方式,协商解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以更好保障各自权益。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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