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州建筑工程领域

借用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并不鲜见

当工程款无法按时结算时

施工方面临的不仅是资金压力

更是追讨方向的选择困境

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揭示了工程款纠纷中的“隐形规则”。

2020年,德州某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分包了赵虎镇吕庄村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项目中的路灯及水电安装工程。没有与承包方(某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的单价,某甲公司凭借对合作方的信任开始了施工。

工程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后,2021年2月前,某乙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崔某甲通过公户与微信,向某甲转款一部分,尚欠16万余元的工程款迟迟未能到账(后变更诉求:剩余工程款约7.2万元)。

多年过去了,某甲公司将某乙公司和崔某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然而,庭审过程中,案件的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某乙公司辩称,他们并非真正的被告。原来,该项目是案外人崔某乙借用某乙公司资质承揽的,而某甲公司的合作对象实际上是崔某甲。某乙公司并未参与到与某甲公司的接洽、施工过程中。

崔某甲则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照经他确认的工程报价单结算,未付工程款仅为18809.99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谁该为这笔工程款负责?工程款的总额到底是多少?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深入审查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崔某甲直接向某甲公司法人陈某甲发送工程清单、图纸,并要求其报价、安排施工。某甲公司按照崔某甲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并交付成果。虽然某甲公司主张崔某甲是某乙公司的代理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崔某甲曾表明这一身份或存在代理外观。仅凭某甲公司曾为某乙公司开具发票,不足以认定二者间成立了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与某甲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是崔某甲个人,应由崔某甲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问题,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工程的施工造价为385258.89元。双方对已支付313260元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价款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酌定合同价款为385258.89元。

最终,法院判决:崔某甲向某甲公司支付承揽费58858.8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部分鉴定费3400元。

在工程分包关系中,实际发包人难逃其责,而出借资质方并非当然的付款义务人。对于施工方面言, 工程承揽,即便再熟的关系,再深的合作,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付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避免“干活容易要钱难”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