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于洪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沈于市监处罚〔2026〕3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 62-5 号 2 门的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
因非法购进药品被罚款10000元。
2025年10月28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第二批药品追溯码重复扫码疑点线索的函》(沈医保函〔2025〕396号)及附件,执法人员以此作为案源进行了登记;并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62-5号2门的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该店存在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行为。
据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于2025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无联系方式)处购进硝苯地平控释片1盒(生产批号为:BJ81780、药品追溯码为8423043191;5055596867),购进价格为15元/盒;于2025年6月5日将上述药品在其医保系统销售,销售价格24.5元/盒;上述药品无合法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码上放心”APP查询,确认涉案药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上述药品已销售无库存,违法所得24.5元,货值金额24.5元;经询问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确定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为初次违法;经复核,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已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目前,未能召回涉案药品。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4〕36号)第十条、《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行政裁量减轻处罚情形适用意见》第一条等的规定,适用《辽宁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决定责令沈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沈新园二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2.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24.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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