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7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05:用人单位应就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案号:(2021)沪01民终10455号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5
案例编号:5.1.105 OCA105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规定了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即属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但适用该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到期而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并且保证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只强调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却有意无意地不提自身降低续约条件。本案即是此类争议的典型。
本案当中,劳动者确实没有配合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强调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一审阶段劳动者诉求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均未获支持,也侧面证明了用人单位的主张和陈述获得了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认可。
然而事实上,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非没有正当理由,也并非单纯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虽然用人单位也强调取消劳动者岗位工资是由于疫情等,但此等理由并不能成为降低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劳动者对此予以拒绝则属于合法的正当理由。针对未能续订案涉劳动合同存在两种事实:用人单位强调是劳动者自行离职致未能续订,劳动者则强调是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因而也是降低续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导致本人无法接受。此时,谁该承担证明不能续订案涉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无疑是关键。生效裁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将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换言之,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原因致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明确否定后,用人单位即应举证证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此处理,显然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合理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2026/1/16 15:36)
更多相关原创文章
以案说法371|最高法入库案例10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支付年终奖
重磅|“以案说法”推文目录汇总(1-347)
重磅!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汇总(1-69)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十(第二十条)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1-500)
职业病问答66|诊断机构能修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吗?
职业病问答汇总
法规速递|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修订)
法律法规汇总|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已推送文件目录汇总备查
成功案例|深圳中院再审改判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