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并非‘无拘无束’,其本质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网络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月25日,博乐市人民法院法官孟明结合近期审理的一起网贷追偿权纠纷案件释法明理。

据了解,2023年8月,被告胡某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通过某网贷平台向西安某银行借款1万元,依法签订网络借款合同,同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西安某银行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担保公司代偿全部款项后,依法取得该笔债权,并将其转让给湖南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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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回欠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湖南某公司将胡某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5000余元。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法律事实清晰,初衷是通过庭前调解化解双方矛盾,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然而,当法官电话联系胡某沟通调解事宜时,其虽认可借款未还清的事实,却提出无理辩解,称“自己与湖南某公司无关联,担保公司代偿是自愿行为,与自己无关”,明确拒绝承担还款责任,随后直接拒接法院所有联系电话,企图以消极逃避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即便收到法院发送的互联网开庭通知短信,胡某仍消极回避诉讼,未按要求到庭参加庭审,也未主动配合案件审理工作。面对法官多次耐心沟通,详细告知其逃避诉讼的法律后果,胡某仍抵触情绪强烈并拒绝配合,甚至扬言“网上借的钱已还大部分,剩余款项可以不用还”,其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无视法律权威。

鉴于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最终,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方式,判决胡某限期偿还湖南某公司全部欠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法律的威严击碎其“网贷可以赖账”的荒唐想法。

“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已留存借款人基本信息、身份证照片等核心身份信息,即便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未果,我们也会通过上门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推进,任何逃避行为均无法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孟明说。

文:齐丽格尔 通讯员恽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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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葛慧慧 编审:刘素针 编辑:张文文 责编: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