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2025年初,刚毕业的大学生甲,在求职不顺、经济压力巨大的困境下,于网络论坛看到一则“轻松兼职,日结报酬”的广告。广告声称只需出租本人闲置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即可按流水金额获得可观提成。为缓解燃眉之急,甲在未深究用途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一并出租给自称从事“电商刷单”的乙。起初数日,甲账户每日有数万元资金快进快出,他也如期收到了数百元“佣金”。然而,一周后,甲发现其银行卡被冻结,此时乙安抚称系“银行风控”,并建议甲更换其他银行卡继续合作。甲虽心存疑虑,但面对持续的经济压力和乙许诺的更高报酬,又陆续提供了另外两张银行卡。
数月后,甲被公安机关传唤。经查,乙实为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其利用甲等人提供的账户,作为诈骗赃款转移的“中转站”。甲提供的五张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高达数百万元,关联到数十起诈骗案件,造成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对甲提起公诉。庭审中,控方认为甲在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继续提供帮助,主观上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已有明确认知,且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甲及其家属陷入巨大的恐慌与无助,他们无法理解:仅仅是“出租”了几张卡,既未参与具体诈骗,也不认识诈骗分子,为何会面临刑事追责?这背后,正是当前帮信罪司法实践中,从提供工具的“工具人”到被认定为更严重犯罪共犯的模糊边界所带来的普遍性困境。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主观“明知”的认定: 法院认为,甲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银行卡及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的基本常识。其在第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不仅未停止行为,反而继续提供其他账户,结合其获取报酬的方式与异常的资金流水,足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等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
客观“帮助”行为的认定: 甲实施了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其出租的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赃款,直接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的资金流转通道,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列举的“支付结算”帮助。
“情节严重”的认定: 甲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根据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2025年意见》),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甲出租账户数量及涉案流水金额均远超该标准。
罪名选择: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与上游诈骗团伙之间存在具体的犯意联络或共谋。甲并不知晓诈骗的具体手法、对象,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租金,与诈骗团伙未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缺乏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的主观故意基础。同时,其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为诈骗既遂提供了支付渠道支持,而非单纯的事后转移赃款,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因此,以帮信罪对其定罪处罚。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是当前涉“两卡”帮信罪的典型缩影,也清晰地揭示了“工具人”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于身处类似境地的当事人而言,如何在诉讼中进行有效抗辩,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边界,特别是其与相关犯罪共犯及掩隐罪的区分。
3.1 核心抗辩策略一:挑战“主观明知”的推定
主观“明知”是帮信罪认定的核心,也是辩护的首要突破口。司法机关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但这种推定并非不可反驳。
抗辩方向:证据不足与认识可能性。 辩护人应重点审查控方用于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是否扎实、唯一。例如,仅以“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出租”这一事实,是否能必然、排他地推导出甲明知是用于“犯罪”而非其他违规行为(如网络赌博、逃税等)?甲可能辩解其轻信了乙关于“刷单风控”的说辞。此时,需结合甲的认知能力(如刚毕业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乙提供的具体说辞内容、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论证甲的认识仅停留在“可能用于违法活动”的较低层面,而非达到犯罪故意所要求的“盖然性”认识程度。
上海律师建议: 当事人应完整、如实陈述其与上游人员的全部接触过程、对方提供的理由、自身当时的认知和心理状态。辩护律师则需着力收集能反映当事人认知局限性的证据,如年龄、学历、职业背景证明,以及与对方沟通中显示其被蒙骗的聊天记录等,向法庭呈现一个“受误导的提供帮助者”而非“蓄意的犯罪协助者”形象。
3.2 核心抗辩策略二:厘清行为性质,阻断帮信罪构成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且该帮助行为具有促进犯罪实施的“同时性”或“事前性”。
与掩隐罪的界分抗辩: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最易产生混淆的领域。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犯罪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而掩隐罪的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事后处置和转移。以本案为例,若甲的行为被证明是:诈骗分子在骗得被害人钱款后,指令甲将已存入其账户的赃款立即转出或取现,那么甲的行为就更偏向于事后的“转移赃款”,可能涉嫌掩隐罪。反之,若甲账户只是被用作诈骗时接收被害人转账的“一级账户”,资金到账后即被诈骗团伙通过其他方式迅速分流,甲并未实施后续的转账、取现操作,则其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特征。辩护时需仔细分析资金流转的节点、甲参与的具体操作环节,论证其行为不符合帮信罪“帮助犯罪实施”的本质。
上海律师建议: 必须精细化审查银行流水明细、上游犯罪的具体作案时间线、以及甲接收指令和进行操作的时间点。通过时间线的精确比对,论证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犯罪链条中的“助攻”环节,还是犯罪完成后的“善后”环节,从而在罪名定性上争取更有利的认定。
3.3 核心抗辩策略三:审视“情节严重”标准的适用
《2025年意见》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辩护时需结合新规进行审查。
抗辩方向:标准适用错误与情节轻微。 根据《2025年意见》,认定涉卡类帮信罪“情节严重”,需同时满足“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双重条件。辩护人需核实:1. 被认定的账户是否确属当事人“本人”名下?是否存在被冒用或非自愿提供的情况?2. 涉案流水金额中,是否已严格区分并剔除了与已查实上游犯罪无关的“过账流水”?防止将全部流水金额简单等同于“犯罪帮助金额”,导致情节认定过重。此外,即使形式上符合“情节严重”标准,也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获利、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是否属于被诱骗的末端“卡农”)、悔罪态度等,提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上海律师建议: 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学生、初入社会的青年等群体,辩护应强调其“工具”属性,突出其低龄、低学历、低收入、初犯偶犯的“三低一高”特点,结合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争取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量刑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3.4 风险提示与综合应对
俞强律师团队基于大量实务经验提示,帮信罪案件的处理,远非简单的“认罪认罚”或“无罪辩护”二元选择。其风险在于,若不进行专业、精准的辩护,当事人可能面临三重不利后果:一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实刑,失去人身自由;二是在罪名上被“拔高”,从帮信罪被认定为处罚更重的诈骗罪共犯或掩隐罪;三是即便刑期不长,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就业、信贷等)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因此,有效的抗辩是系统工程: 在侦查阶段,重点在于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言词证据,避免被不当诱导;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认定等问题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或变更轻罪起诉;在审判阶段,围绕上述核心争议焦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4. 结语与行动建议
从“工具人”到“共犯”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泾渭分明,它取决于主观明知的深度、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紧密度、以及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对于不慎卷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恐慌与逃避无济于事,积极、专业地应对才是化解危机的关键。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帮信罪或其他信息网络犯罪关联罪名的指控,对案件定性、量刑感到迷茫,亟需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如需针对性抗辩建议与案件分析,可联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 我们擅长在复杂法律事实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护,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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