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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帮我个忙,喝几杯酒然后开车上高速,我给你找代驾,绝对安全”2023年8月29日,艾某在朋友的邀请下,稀里糊涂地卷入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醉驾局”,而这场局背后,竟藏着另一个人为立功不择手段的疯狂计划。今天,咱们就一起走进这个充满反转与法律较量的故事。
疯狂的“立功计划”
故事要从另案被告人李某说起。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他,满心想着如何能获得从宽处理。这时,一个邪恶的念头在他脑海中滋生——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
为了实现这个“立功梦”,李某找到了被告人聂某环,委托他“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聂某环也是个“狠角色”,转身就委托方某程物色人选,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了艾某身上。
接下来,一场环环相扣的阴谋开始上演。聂某环、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经过商议,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分工方案:由方某程、梁某雨、聂某环的女友邝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起诉)等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他在高速公路上醉驾,最后由李某揭发。李某还预付了聂某环3000元报酬,一场危险的“游戏”就此拉开帷幕。
步步为营的“诱导”
2023年8月29日下午,方某程按照计划邀请艾某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聚餐,还贴心地提供了汽车让艾某驾驶。邝某也出现在酒桌上陪酒,李某则安排梁某雨假扮邝某表姐一同赴宴。
席间,众人纷纷举杯,梁某雨和邝某还通过微信将艾某饮酒的情况告知李某和聂某环。李某更是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为了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谎称请了代驾人员。艾某喝得差不多了,流露出当晚想在当地住宿的意思,可邝某哪能让他如愿,骗称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了包房,邀请艾某等人一同前往。
为了确保艾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聂某环还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当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聂某环开始教唆他:“你驾车跟着我坐的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要是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我会提前通知你的。”在聂某环的蛊惑下,艾某最终还是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跟随聂某环乘坐的汽车,从云龙收费站进入了G42沪蓉高速公路。
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后,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真相浮出水面
2023年8月底、9月初,李某向聂某环支付了剩余的1万元报酬,还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揭发材料,提供给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为自己有立功表现的证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他从轻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23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了艾某系被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及邝某“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同年11月至12月,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律的公正裁决
2024年1月12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聂某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方某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需要结合行为人对促成醉驾行为所起作用、与醉驾者的关系、醉驾后果、刑事处罚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为了替李某“制造”立功表现机会,反复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对三人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且相较于艾某,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应当承担更重责任,所以对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依法判处实刑,对艾某依法宣告缓刑。
而李某,为了获得从宽处理,支付报酬,指使他人教唆艾某实施犯罪并检举揭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他不仅提起犯意,还在整个“做局”过程中与他人保持密切联系、遥控指挥,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现实警示
这起案件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人性的贪婪和法律的威严。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和压力,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就像艾某,原本只是被朋友邀请吃个饭,却因为一时的疏忽和朋友的教唆,陷入了危险的境地。而李某,为了立功不择手段,最终自食恶果。
我们在公共场所,无论是开车还是走路,都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警惕身边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不要轻易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对于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法律绝不会姑息。
大家不妨想一想,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呢?当遇到朋友劝酒并怂恿酒后驾车时,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6年2月13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72号整理,人名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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