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仪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9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巢湖市某仪表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水表、电能表均无有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经查,当事人委托山东某企业生产水表,虽受托方持有型式批准证书,但实际生产型号与批准型号不符;当事人未取得电能表型式批准,擅自采购配件组装电表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8224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8224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民用“三表”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本案暴露出企业计量法治意识淡薄,擅自变更型号、无证生产销售,既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案件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取得型式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型号组织生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源头监管,筑牢民生计量安全防线。
案例二:
某水产品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8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巢湖市某水产品批发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无计量检定合格标志。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具备密码作弊功能,属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购入该电子计价秤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即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市场交易中使用“鬼秤”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件,当事人通过作弊计量器具改变称重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计量违法行为“零容忍”,提醒各类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检定、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共同维护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三:
某衡器经营部销售破坏计量准确度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8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合肥瑶海区某衡器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该经营部待售的6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检定,该批电子计价秤具备作弊功能,操作特定按键后可改变称重数值,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6台,并处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破坏市场计量公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电子计价秤是保障交易公平的关键计量器具,销售作弊秤为商户“短斤少两”提供工具,直接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扰乱市场计量秩序。该案警示衡器产销经营者严守计量法规与诚信底线,也提醒市场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案例四:
某珠宝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7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辖区内某珠宝店开展计量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3台电子天平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其中1台电子天平具备遥控修改计量结果的作弊功能,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天平1台、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珠宝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计量公平的典型案例。珠宝贵金属价值高,计量精准度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经营者使用遥控作弊天平,极易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该案严厉打击了珠宝领域计量违法行为,警示各类高价商品经营者严格遵守计量法规,依规使用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案例五:
某企业销售伪造厂名、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水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1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辖区某企业涉嫌销售伪造厂名的水表。经核查,该企业正在销售的涉案水表330只,水表标注的生产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水表330只,没收违法所得52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
民用“三表”质量与计量准确性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本案中,企业销售伪造厂名、无型式批准证书的水表,不仅违反产品质量与计量管理法规,更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彰显了守护民生计量的决心,也警示各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销售合规产品。
案例六:
某市场水产摊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明察暗访线索,辖区某市场水产摊位涉嫌缺斤少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者赵某展示另外一台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试图蒙混过关。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市场监控、普法教育,赵某最终交出藏匿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该计量器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赵某使用未经检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伪造数据,其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集贸市场经营者利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牟利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备“合格”与“不合格”两套计量器具,恶意规避监管,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体系。执法部门通过多维度取证、精准普法,依法从严处罚并联动市场方强化惩戒,既彰显了监管力度,也对市场内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有效规范了集贸市场计量秩序,切实守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
某计量器具修理部销售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计量器具修理部开展计量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电子计价秤中,有2台电子计价秤在铅封完好状态下仍可调节计量参数,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确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同类型不合格电子计价秤4台,违法所得共计540元。当事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2台,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销售作弊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电子秤铅封完好仍可篡改参数,通过操控计量精度牟利,直接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破坏市场诚信秩序与交易公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宽严相济,既震慑计量违法行为,也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案例八:
某珠宝店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对辖区某珠宝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在回收黄金项链过程中,使用1台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进行称重,向消费者出具称重结果69.69克并完成交易。消费者后续复核发现,项链实际重量为77.4克,计量误差7.71克。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该电子天平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贵金属回收领域利用计量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义务,使用不合格器具造成重大称重误差,直接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益。黄金等贵重商品计量精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违法后果更突出、社会影响更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警示行业经营者严守计量法律规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实保障消费公平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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