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福建一女子骑自行车拐弯时不慎摔倒,两初中生骑电动车经过看到后好心帮忙扶起,被交警定次责。

女子称被吓摔倒的,找女孩家属索赔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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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两天,木林也很关注网上刚刚炒完的福建女生扶老人被起诉案,木林原本是不追热点的,也无心评说这些奇人怪事,更是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想来想去,还是想到了这句话,虽然无接触事故开始已经被大家认可,但却有一个很不好的趋势,那就是无接触事故的可能被无限扩大化。

也就是说,你不小心的一次上路,一次大意的违规,就可能会给家庭招来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从近期网上出现的多起无接触交通事故看,以下内容与福建的这起案例无关,只是偶然想到了这些延伸内容。

关于无接触事故:

首先,它应该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其次,自然需要再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来进行判断各方是否有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三,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虽然不同,但都要求各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应该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只是一句话被对方惊吓到了就能够扯上关系的。

第四,不是在道路上有交通违法行为就必然要承担其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然要从普通大众的理解和接受范围来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路口出现时是否出现的太突然,是否速度快的容易干扰到别人的正常出行,是否会真的惊吓到其他人?自己的处置不当别人就得承担责任吗?

第五,每个人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时的行为,都应该与其年龄身份相适应,且相互之间影响的范围应该是可以被普通人所能接受的,并不是有人摔倒受伤了,就得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这种十字路口等很容易出现其他人车的地方,每个人既有小心谨慎的不让他人受到过度干扰和妨害的义务,也有自己要小心谨慎的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的义务。

第六,交通事故中关联因果,很多时候确实也是很不容易判断,即便这个时候从那个位置走出来一个人,也可能会影响到骑行人,只要不是异常突然的出现,如果有责任那也是次责,也只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媒体在宣传时也应该注意,不要扩大事实,也不要用那种很惊人的22万标题来引发社会的惊慌。

第八,不好的宣传和判例很容易给社会带来更多负面的影响,甚至于让人不敢外出上路。道路属于公共设施,谁都可以在上面行走。而这个谁,自然也包括很多有很多不良企图的人的存在。网上经常能够看到很多碰瓷的人,而且是非常专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特别熟悉的群体,让人防不胜防。

第九,在很多事故中,到底是谁错了?或许更多的是要受害人自担损失,因为他们要承担使用相应交通方式的更多注意义务,不料却因为公平责任的多次适用而使得其他人,因为所谓的是否有干扰真的说不清。所以说,交警定的次责并不必然就是错误的。但回过头想一下,如果不定次责,交警或许可能就会受到信访及内部监督等的处理了。

第十,在当前国人的交通规则遵守意识和交通规则的掌握情况普遍不是很好的实际情况下,千万不能将无接触事故扩大化。

第十一,在很多情况下,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更多的还是应该遵守碰撞刮擦大原则,无接触事故在认定时应该是从严且在判断上应该是受到异常的严重的介入干扰,且这种干扰必然要导致受害人的惊慌失措而且受害人自己确实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注意和防范事故发生的义务。

鼓励大家出行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无接触事故的认定规则和情况,确实是一个需要所有交警部门都予以思考和琢磨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和频发。

观点不一定正确,仅用于探讨交流和思考,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