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

摘要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顺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新趋势的重要战略抉择。本文立足我国迈向“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系统探讨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的功能定位以及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基本思路和改革路径。根据我国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所面临的外部挑战,文章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以深化自主税收开放破解治理失衡、增强战略主动;以国内税收治理经验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以构建现代税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形成持久的税收制度吸引力;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税收协同治理,提升税收制度性话语权。

Abstract

文丨张新 胡鞍钢

张新:清华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胡鞍钢: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名誉院长

节选自丨《国际税收》2026年第2期

引用格式 | 张新,胡鞍钢.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J].国际税收,2026(2):15-23.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当前,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心已逐渐从商品与要素流动为导向的市场型开放,转向规则与标准融通为核心的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已经从规则开放逐步升级为系统性部署,成为新时代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战略路径。

自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以来,伴随着党中央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重大战略判断,该概念内涵持续深化、方向不断拓展。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进入政策研究制定阶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向体系衔接与模式构建的方向拓展。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阐释制度型开放的要义,并作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制度型开放逐步形成涵盖规则对接、治理参与、网络构建的完整框架。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纳入“十五五”时期重点工作,强调宏观政策协同发力,财政、税收、货币等政策有效配合,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提供稳定支撑。

当今中国,本身就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变量,既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作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税收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并借此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重塑,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是当前需要思考和谋划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以“十五五”时期我国面临的形势与发展目标为背景,研究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的功能定位,探讨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基本思路和改革路径,助力我国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开创与世界各国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一、税收推动对外开放的实践:从要素吸引到制度型开放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余年中,我国税收制度的开放历程作为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进轨迹清晰反映了我国从要素吸引向制度型开放的战略转型。这一税制开放进程不仅有力支撑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而且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税收制度基础。依据其核心特征与历史作用,本文将该历程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通过税收政策吸引资本、技术等短缺要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资金与技术短缺的困境,因而此阶段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基本逻辑是“以市场换技术、以优惠引资本”。一方面,通过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陆续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构建起一整套完善的涉外税收法律框架,为外商投资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和税收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实施区域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定区域内对外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即“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力度颇大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解决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短缺、技术匮乏的现实困难,有力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

第二阶段(1994—2008年):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法律制度。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特别是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条件,我国税收改革的核心任务开始转向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理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增强了国家财政能力,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税收这一制度性基础。与此同时,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开始大规模清理与WTO规则不符的国内税收政策,并持续降低总体关税水平。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标志着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真正确立,完成了从“税收优惠”到“税收公平”的重大转变,税收从吸引要素的政策工具转型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为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2009—2017年):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制体系。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20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国际金融危机外部冲击与全球价值链深度重构的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主动转向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旨在提升经济整体的竞争力和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启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以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社会良性循环。2016年营改增改革完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覆盖了中国的货物和劳务市场,成为更为规范的主体税种。营改增是一次里程碑式的税制改革,消除了服务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贯通了二、三产业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力促进了专业化分工、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此外,我国推动结构性减税以定向激励产业发展,运用增值税简并税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工具,在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降低特定群体和创新活动的税负,引导资源向高效率领域配置,增强了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黏性与韧性。

第四阶段(2018年至今):精准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2018年,美国特朗普政府依据“301调查”结果正式对华大规模加征关税,这标志着对华贸易战全面升级。此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将中兴通讯、华为等中国科技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科技战正式浮出水面。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推出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政策冲击了多边贸易体系和全球产业链,迫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重新评估自身经济安全与竞争力。面对百年变局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提出的时代挑战,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成为有效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18年之后的税收制度改革,既是对外部挑战的及时应对,更是中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迈向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举措。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税收改革定位为对内服务高质量发展,对外对标乃至引领国际高标准规则制度,主动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税收政策开始更加精准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对内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探索绿色环保、数字经济等相关税收激励,不断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对外主动融入并共同塑造全球税收治理框架,积极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税改方案和联合国国际税改方案的制定,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推动新一轮国际税收秩序包容性与公平性发展。税收不仅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调节器和助推器,而且已经成为我国在复杂的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中维护多边主义、展现大国责任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的功能定位及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理论逻辑

制度型开放是一国实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开放形式,其实质是从“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的转变,将国内相关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素的开放,形成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双向嵌入、相互促进的高水平开放形态。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仅是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抓手。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的要素吸引作用,当前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已经具有新的功能定位,且有着清晰的理论逻辑脉络。

(一)税收在制度型开放中的功能定位

税收制度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型开放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一方面,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可以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吸引和集聚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和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税收规则有利于推动我国外贸投资等领域制度创新,打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和经贸秩序,为提升我国全球经济治理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在制度型开放中,税收的功能定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体系向现代化的全面转型,从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转向以规则、标准现代化为支撑的制度优势,以增强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与制度吸引力;二是税制的开放性特征更加显著,通过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制度,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税制的协调衔接,提升对全球高端要素的集聚能力;三是税收规定与国际通行税收规则的对接更为融合协调,通过主动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四是税收优惠从要素吸引转向通过优化跨境投资、人才流动的税收政策安排,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高效流动与配置;五是国际税收合作坚持促进发展与维护安全相统筹,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健全跨境税源管理与风险监控机制,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发展利益。

(二)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理论逻辑

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其实质是以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以税收中性支持资源高效配置,以税收法治与全球治理稳定经济预期。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仅是推动构建全球经济治理新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在税收领域的逻辑延伸。

其一,降低制度型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派指出,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的关键变量。在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意味着推动国内税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通过税收确定性、征管协调性与政策可预见性,降低企业跨境经营的税收合规成本与潜在争议成本。制定并执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税收原则(如避免双重征税、税收中性、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可以降低跨国企业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制度适配与遵从成本,提升全球经济的运行效率、增加全球经济福利总量。增强税收征管制度的全球协同性,推动征管程序标准化、纳税服务一体化,可以减少因税收征管差异导致的行政负担与税收风险。提升税收透明度,如实施OECD提出的《共同申报准则》(CRS)等税收信息交换国际标准,可以消除由于信息不透明导致的逃避税风险。

其二,增强全球供应链稳定性。全球价值链理论强调,各国制度环境的兼容性直接影响供应链布局与组织效率。税收是影响全球要素流动与利润分配的关键制度安排,中性开放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减少税收对供应链布局的扭曲,支持企业依据经济效率而非税收规避进行全球价值链整合。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大和深化,可以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制度环境,降低供应链因重复征税或税收争议而中断的风险。

其三,稳定企业预期与信心。治理理论指出,在治理主体多元、规则网络化的全球背景下,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和广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有利于提升一国的制度公信力与吸引力。在税收领域,这体现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权益保障性与国际税收治理话语权等方面。公开透明的税收立法、稳定规范的税收政策,可以减少因政策不确定性导致的企业投资延迟或收缩。构建完善的税收权益保障机制与争议解决机制(如优化税收救济程序、畅通国际税收仲裁渠道),可以提升投资者对东道国税制的信任。广泛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主动对接并引领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在国际税收治理网络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可以增强跨国企业对该国税收制度环境长期友好的信心。

三、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所面临的外部挑战

当前,我国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历史阶段,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面临深刻复杂的变化。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既要主动适应并抓住经济全球化、南方国家整体崛起、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等历史机遇,也要积极应对逆全球化暗流涌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遭遇破坏、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等严峻挑战。

(一)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盛行显著推高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面临的风险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不断抬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世界格局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关键阶段。在税收领域,部分国家为维护其传统产业和竞争优势,日益倾向于通过出台单边税收政策(如数字服务税)或大幅加征关税等措施争夺税源,导致国际税收规则出现碎片化、国际税收秩序趋于紧张、国际税收治理环境复杂混乱等现象。在此背景下,我国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再是简单“对标单一高标准”,而是需要在相互冲突的规则间寻求平衡,既要防范政策冲突带来的双重征税和贸易摩擦风险,又要避免在制度开放过程中陷入被动局面,这将显著增加制度设计的难度和成本,对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促进长远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全球税收竞争范式深刻转变对制度型开放形成双重挑战

以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为代表的新型国际税收治理模式,标志着国际税收竞争正在从传统的“逐底税率竞赛”转向以规则透明度、税收确定性和营商环境为核心的制度质量竞争。这种变化对于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形成双重挑战:一是传统税收开放工具的边际效用持续下降,以往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区域发展而实施的特定优惠政策,其制度效能与实施空间被大幅压缩,迫使开放策略必须进行系统性升级,从而实现总体效益最大化;二是对内开放的路径亟待重塑,税制优化不仅是对国内税收体系的完善,更要求在税收法治、税制稳定、征管透明、争议解决以及与国际高标准税收规则衔接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构建,逐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从而形成新的税收领域制度吸引力。这对我国在更高水平、更复杂维度上推进制度型开放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更新发展滞后形成制度型开放的直接约束

目前,国际税收制度自身尚处于规则创新和体系重塑阶段,在工业化时代建立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框架,其核心理念与制度设计(如依托物理存在的常设机构课税门槛)已与智能时代的经济发展趋势难以匹配,在应对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和全球价值链变革的挑战时已显滞后性及不适应性,亟待构建符合新经济模式特征的国际税收制度及相应的规则体系。然而,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传统国际税收治理平台代表性不足、协调能力较弱的弊端日益突出,国际税收规则的创新、国际税收合作协议的达成以及多边国际税收治理机制的推动都受到严重阻碍。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不适用、创新国际税收规则不成熟、国际税收秩序复杂多变,已经构成我国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外部挑战,同时也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力推动制度型开放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国税务部门不仅要及时理解和掌握复杂的不断涌现的国际税收新规则,而且需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总结发展并创新完善既与之相衔接、又能维护本国利益的执行标准与解释口径,还需要大力推动多边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这对我国国际税收能力建设、国际税收合作交流、国际化人才储备等方面都提出更高要求。

四、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基本思路和路径选择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演进与国内高质量发展相互交织,要求我国必须以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打通国内外市场与资源循环,加快构建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与国内改革相辅相成:国内税制改革为制度型开放奠定基础,符合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与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可以更好对接国际规则,增强我国税制竞争力;制度型开放则可以为国内税制改革注入动力,通过对标国际最佳税收实践、引入现代税收制度,不断推进国内税收制度的完善升级。

(一)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基本思路

其一,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制度平台。当前,全球经济格局和治理体系已经进入深刻调整期,新兴力量持续崛起推动全球治理向更具均衡性、多元化的方向演进。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关键是要始终秉持开放发展理念,实施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解决我国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实现与世界各国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从发展战略层面看,推进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是我国在复杂国际环境中把握发展主动的关键举措。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实践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创新,提供更多税收领域制度性公共产品,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为世界经济稳定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其二,为促进国际经济包容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是构建更具包容性国际经济秩序的关键支撑。中国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在深化与全球南方国家合作的同时,亦致力于与欧美等传统贸易伙伴建立更加平衡互惠的税收协调机制。一方面,通过非对称开放和逐步降低关税等措施,持续深化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合作,不仅可以加强新兴市场间的经济纽带,而且会带动区域价值链的拓展与升级。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数字贸易与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的规则构建,推动税收制度在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对接与规则协同,能够有效减少跨境贸易投资壁垒,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通过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包容性发展,既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空间,又可以为发达国家创造新的合作机遇,推动全球贸易投资体系向更加均衡、普惠、可持续的方向演进,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增长注入动能。

其三,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将系统性减少跨境创新要素流动的税收阻力,形成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内外制度协同。这包括:强化创新导向的税收激励体系,推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技术的商业化与全球应用,增强全球产业链竞争力和创新话语权;构建支撑产业升级的税制安排,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促进“世界工厂”向高附加值制造强国与服务创新高地转型,持续提高服务贸易占比;加快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税收规则,优化调整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的税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为绿色经贸合作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制度环境;推动经济数字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税收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为构建平衡发展和安全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方案。

其四,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联通国内外市场提供制度纽带。围绕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税收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应着力打通国内外市场与资源流动的税收关卡,服务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体包括:通过优化进口税收政策,适度降低高品质消费品、先进技术装备等进口环节税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进口提质升级;对关键初级产品及中间产品实施低税率或零关税等税收安排,吸引全球资源类生产要素向国内集聚;大幅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持续降低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和数字产品等跨境流动的税收成本,增强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整合与供给创新资源的能力,为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效税收激励。

其五,为推动建立开放型现代税收体系提供制度动力。以制度型开放为牵引,推动国内税制对标国际规则并实现系统性提升,是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要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主动对接与吸纳发达国家的丰富税收实践经验,持续深化税制改革,在开放中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治理。要吸收创新型国家(如美国、以色列、新加坡)在激励研发、吸引风险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制设计经验,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税收生态。要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如英国、德国、日本)在保障低收入人群、鼓励消费方面的税制和福利制度设计,为突破“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促进经济增长的税制框架。要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规范、透明、稳定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代税收体系,为如期实现2035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坚实、先进的制度基础。

(二)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其一,以深化自主税收开放破解治理失衡、增强战略主动。扩大自主开放和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不断塑造有利外部环境,是未来稳步推进我国税收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突破口。2026年,我国将持续对43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100%税目产品零关税政策;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这些举措彰显我国推动包容性全球化发展的大国担当。未来,要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全面落实零关税待遇,支持最不发达国家逐步融入全球产业链与价值链,并建立高效精准的实施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助力全球经济平衡发展,从长远看,也更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税收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从而在多边博弈中争取主动。

其二,以国内税收治理经验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国际税收改革。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国内制度在跨境层面的延伸。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滞后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既是对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制约,也是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机遇。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不仅冲击了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也对国内税制和征管改革提出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在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税制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治理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未来,要更加自觉地将国内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经验”转化为国际治理层面的有效“制度供给”,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的同时主动分享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积累的治理智慧,在数字税收治理等领域深度参与乃至引领国际税收规则的设计,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更具包容性和时代性的“中国方案”。

其三,以构建现代税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形成持久的税收制度吸引力。随着国际税收竞争范式的转型,我国应致力于打造更加法治化、可预期、高效和公平的开放型现代税收制度,从而提升我国税制的整体竞争力;同时,通过完善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等国际税收规则,推动我国国内税法与高标准国际税收规则接轨,为拓展和保护双向投资合作空间提供坚实的税收制度保障。这不仅能有效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更能为跨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的税收预期,从而在更高层次的制度型开放中形成以规则科学和法治公平为核心的持久税制吸引力。

其四,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税收协同治理,提升税收制度性话语权。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中长期存在的治理赤字,制约了通过多边平台推动开放共赢的治理效能。我国应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关键平台,在将税收政策协同的成果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品方面持续发力,具体包括:深化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合作交流,推动区域内税收政策与标准的协调互认;升级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网络,在常设机构认定、利润分配等关键条款中共同倡导并体现价值创造原则;推动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在跨境税源管理、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协调能力;持续共建“一带一路”多边税收合作平台,积极建设并完善区域税收合作机制,将这一多边合作的成功实践转化为具有国际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典范,系统性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中的制度影响力与规则塑造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