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害人害己。”浙江台州,35岁男子与44岁女子发生关系时,见对方嫌自己因饮酒耗时较长临时加价,与对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恼羞成怒对女子施暴,结果导致女子死亡。事后,男子潜逃,直到19年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男子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这起案子发生在2004年,当时35岁的周某喝了酒,在街边遇到了44岁的吴某,吴某当时正在街边招揽生意,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好价格后,一起去了吴某的出租屋发生关系。本来这事按两人约定的来,也就不会有后续的悲剧,可没想到,过程中出了岔子。周某因为喝了酒,耗时比吴某预期的要长,吴某心里不乐意,就临时提出要加价,说耗时太长,得多给点钱才行。
周某一听就不乐意了,觉得事先已经谈好了价格,现在吴某临时坐地起价,就是故意刁难自己,两人当场就吵了起来。一开始只是口角争执,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可吵着吵着,周某越想越气,酒劲也上来了,一时恼羞成怒,就对吴某动了手。他先是捂住吴某的嘴,不让她喊叫,接着又用力掐住她的脖子,争执过程中,吴某渐渐没了动静,周某这才慌了神,伸手一试,发现吴某已经没了呼吸,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害怕被人发现,就赶紧收拾了现场,把一个瓶子塞进吴某下体,用被子把她盖住,还顺手拿走了吴某的手机,然后匆匆逃离了出租屋,从此开始了长达19年的潜逃生涯。
第二天,吴某的家人发现她迟迟没有消息,就赶到她的出租屋,一进门就发现了吴某的尸体,赶紧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进行了仔细的勘查,提取到了现场的痕迹和DNA,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周某,可此时的周某已经逃得无影无踪,警方多次排查、追捕,都没有找到他的踪迹。这19年里,周某不敢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不敢和家人联系,不敢找正经工作,只能四处躲藏,打零工谋生,每天都活在恐惧当中,生怕哪一天就被警方抓获,这种提心吊胆的日子,一过就是19年。
直到2023年5月,警方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排查线索,终于在一个隐蔽的地方找到了周某,将他抓获归案。此时的周某已经54岁,逃亡的19年里,他形容枯槁,早已没了当年的模样,面对警方的讯问,他一开始还想狡辩,前四次讯问都否认自己和吴某有过接触,更不承认自己杀了人,可在警方出示的DNA证据、现场痕迹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前,他再也无法抵赖,第五次讯问时,终于如实交代了19年前和吴某发生争执、施暴致其死亡,然后潜逃的全部经过,他的供述和警方掌握的证据完全吻合,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案件移交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经过详细审理,认为周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对吴某实施捂嘴、扼颈等暴力行为,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吴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周某作案后潜逃19年,逃避法律制裁,没有任何自首、悔罪的表现,情节比较严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节,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吴某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
周某拿到一审判决后,觉得自己判得太重了,不服一审判决,就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他的辩护人还提出了一些异议,说吴某的死因存疑,周某没有作案时间,而且吴某从事违法交易,还临时加价,本身也有过错,希望二审法院能从轻判决。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仔细核查了所有证据,确认吴某确实是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伤势和周某描述的施暴手段完全一致,现场门窗完好,没有其他人加害的痕迹,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同时,二审期间,周某的亲属代替他赔偿了吴某家属15万元,周某也当庭认罪认罚,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表达了悔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认为虽然周某的行为造成了吴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积极追求吴某死亡,更多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观状态,而且吴某从事违法性交易,临时加价是案件的起因,虽然这不能减轻周某的罪责,但也需要综合考量。另外,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赔偿,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将周某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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