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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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累计销售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合计高达9690余万元,导致众多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部分家庭甚至因此陷入财务困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将雪松集团理财产品的“爆雷”后续推至台前。四名曾任职于雪松集团相关业务板块的理财人员,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判决书显示,四名被告人刘某、莫某、吴某、张某1,在雪松系公司中分别担任资深财富总监、理财经理、财富经理等核心销售职务。他们作为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募资的关键推手,深度参与了一场由雪松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劲(另案处理)自2018年7月起精心策划的“自融”骗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劲等人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幌子,利用其关联企业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信托”)的平台,在未获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和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兜售所谓“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让”、“定向融资”等未备案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这些资金实质上并未投向真正的供应链项目,而是汇入了雪松集团的自融“黑洞”,最终留下巨额资金窟窿。
在这起案件中,四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积极推动涉案理财产品的销售,且涉案金额巨大。具体来看:
刘某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个人销售理财产品6300余万元,造成未兑付金额4400余万元。
张某1在2019年2月至案发,销售金额高达6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
吴某在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销售金额4900余万元,未兑付2100余万元。
莫某在2019年10月至案发,销售金额2700余万元,未兑付590余万元。
四人累计销售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合计高达9690余万元,导致众多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部分家庭甚至因此陷入财务困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相继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被认定为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四人均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莫某因其客户多为亲朋好友,且在案发前曾个人垫资兑付部分款项,其情节在量刑时获得了考量。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作为雪松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鉴于四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违法所得,其中三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量刑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鉴于四名被告人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张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明确,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将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对于不足部分,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比例发还。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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