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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2日下午6时许,00后女骑手小葛(化名)正在派送订单,爬到五楼时,发现该顾客已经站在楼梯口等她。小葛将订单递给顾客后转身离开,随后开始收到对方的骚扰信息。

在小葛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对方先询问小葛一天的收入金额,并提出希望用200元换她“陪伴”自己一次。面对这一骚扰行为,小葛选择报警。

对方随后发来多条消息请求原谅,并希望请小葛吃饭。半个小时内,该顾客陆续发送了57条信息。

小葛回忆:“我当时觉得很烦,后台不断有消息提醒,我心烦意乱地送单,骑车还差点被车撞了。越想越生气,当天我送完订单后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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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2日,闵行公安分局接到一外卖送餐员报警,称遭顾客言语骚扰。

经查,王某某(男,21岁)当日取餐后,通过外卖平台聊天功能向一女性外卖送餐员多次发送了骚扰信息。

警方已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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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这个男子真是可恶,竟然一次就发送57条信息骚扰别人。

我想说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显然,这个男子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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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这个男子和女孩子正在谈恋爱,或者说他想追这个女孩子,然后他一口气发了57条“我爱你”的信息,又不是在休息时间,那构成处罚行为吗?

显然也是可以的,但可能适用: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更合适。

如果有人有不同意见,或许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解释为“等”字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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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放在2026年1月1日之前,仅仅发送57条“我爱你”,不是在休息时间,或许要适用第四十三条(五)项就有点麻烦。

因为57条“我爱你”显然与淫秽、侮辱、恐吓不同,如果用“其他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刊登的“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中,裁判要旨是:设置兜底条款,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固然是为了避免法律的不周延性,以适应社会情势的变迁。但是,行政机关通过自由裁量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来确定能否适用兜底条款。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另外,适用兜底条款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不得任意适用。

简单说,也就是“其他信息”必须与前面的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基本相当或者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就案涉的57条短信息,根本不具备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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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用心和精妙。

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