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定对方隐瞒乙肝病史,那么,她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今天,看到一位主播再次提起对方的乙肝病史。
该主播说,1992年入院时她自称是大三阳,然而,病史未记录、化验单丢失,这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庭审时证人说不记得当年做过乙肝化验。
问题来了,证人不记得给她做过化验,她还说化验单丢失,症结出在哪里呢?
我们推想一下她为什么要隐瞒乙肝病史吧——
众所周知,上世纪90年代人们谈乙肝色变,大三阳产妇会被单独分娩、隔离护理,甚至被医院排斥。而许方质疑的是:她明知自己有大三阳,故意不告知,导致医院未隔离、未给姚策做母婴阻断。她隐瞒乙肝病史直接导致姚策母婴感染、错失疫苗,最终肝癌去世。而化验单缺失是人为销毁或者隐瞒,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
也就是说,她隐瞒乙肝病史就是为“偷换”铺路。如果医院知道她有大三阳,一定会严格隔离、单独管理新生儿,偷换难度极大;隐瞒乙肝病史才能让姚策与郭威混在一起,为偷换创造条件。
如果认定对方故意隐瞒乙肝病史,那么,她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赔偿责任
隐瞒病史和医院管理混乱,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会判她与医院一起,赔偿姚策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赔偿许敏夫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若被认定为故意隐瞒乙肝病史,她可能被判定为主要过错方,承担更高比例赔偿,甚至独立承担部分责任
二、法律定性与后果
如果认定了她隐瞒乙肝病史,那么,她就构成来过失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监护权与亲子关系。而隐瞒乙肝病史会被视为偷换的间接证据,强化“人为故意”的推定,可能触发刑事立案调查(如拐卖儿童、故意伤害)。
法律认定后,她会被舆论定性为恶意隐瞒、加害方,名誉与社会评价严重受损。
三、法院为何没判她担责?
一审、二审均表示无证据证明她拒检、销毁化验单、与医院串供,化验单缺失被认定为医院管理混乱,不能推定为故意。
也就是说,后果他们早就料到了。所以,高招就是乙肝化验单的丢失。原始病历被涂改得面目全非,别的东西一样不少,为什么偏偏“丢”了乙肝化验单呢?
总之,正是因为如果认定隐瞒,她将和医院一起赔钱、担共同侵权责任,还可能被推定为偷换的关键责任人。所以,一审时四海才用三常断案作出那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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