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4起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登记、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9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常规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处于使用状态。经调查,该公司在用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且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中,该公司登记的设备状态为“未投入使用”或“报停”,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蒙古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注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9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站点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日00:20左右,该站充装作业人员为车牌号为蒙K***2的车辆充装LNG时,未按规定在充装前后进行完整检查,且在当日的充装检查记录中未找到该车的充装记录信息。
处理结果:该站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3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0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搪玻璃反应釜(属于压力容器)无法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登记、未检验的厂内机动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南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线索函,反映该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未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9月16日到该公司厂区核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上述厂内机动车辆,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充装单位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杨爽 王晨迪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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