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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助售药机和自动售械机管理规定》,对自助售药机、自动售械机的设置主体、布局原则、经营范围、设备标准、运营管理、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全流程规范。
《规定》严格界定自助售药机与自动售械机设置主体资格,明确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依托自身实体经营店设置自助售药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经营方式包含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依托实体门店设置自动售械机,从源头杜绝无资质主体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设置布局上,坚持合理布局、就近设置、方便群众购药购械原则,明确两类设备不得跨盟市设置,设置数量须与企业管理能力、应急保供能力相匹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处长 石丽:《规定》明确自助售药机销售范围仅限乙类非处方药,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严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要求设备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远程报警、安全监控、药品追溯、在线药学服务等功能,实现采购、销售、库存实时可查。
针对自动售械机,《规定》要求其贮存、销售全流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企业须建立健全设备巡查、养护、配送、应急处置等全链条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贮存、销售、追溯全程可控。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处长 白志国:应当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主,同时对自动售械机可以销售在产品在规定中进行了举例说明,比如:早孕试纸、血糖检测试纸等消费者可以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都可以在自动售械机上销售。
同时,《规定》明确自助售药机、自动售械机许可备案办理流程,实现审批规范化、便捷化。通过全链条、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切实规范自助售药、自动售械经营秩序,守住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底线,更好满足群众便捷化、多元化购药购械需求。
记者:赵 伟
通讯员:杨 燕
编辑:赵晓艳
审核: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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