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迪律师解答
试用期内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见,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起,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违法,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书面沟通,要求签订合同、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差额;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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