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概念,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品质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园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等。
同时明确了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的要求: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推进危险房屋改造,提升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消防性能,推动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小区公共服务、市政等配套设施,加强与居民沟通协商,提升生活环境品质;实施完整社区建设,应当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健全社区治理机制;实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园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应当推动功能转换、业态升级,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和城市活力;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应当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推进公共安全设施改造,提高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等。
值得关注的是,城市更新不仅仅是政府来推进,意见稿也鼓励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
同时明确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应当予以公告,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体检评估、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政策制定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意见稿提出可以采用按户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等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片区统筹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平等协商。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确定相关主体的出资责任。鼓励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实施危险房屋改造、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电梯加装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
鼓励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纳入相邻地块一并实施城市更新,优先用于增加绿地、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鼓励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此外,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城市更新改革创新。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是符合国家的改革方向,决策、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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