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 经过长达3年的侦查和8年的审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和李文浩死缓、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检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由建议最高法重新审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对“紫藤巷凶杀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律师均为各自当事人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现将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辩护词作简化处理后,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一、现场未提取到董昀的指纹、DNA,也未找到作案工具、董昀换下的鞋子以及马朝晖家失窃的首饰
1.案发现场未提取到董昀的任何指纹、DNA,也未提取到李文浩的任何指纹、DNA。李文浩历次庭审均始终供述其案发当晚根本没有到达过案发现场,更别提在案发现场故意杀人。
2.作案的刀具始终未能找到。关于作案刀具的去向,李文浩、李慧和董昀的侦查供述存在极大的矛盾,且上述有罪供述始终都未得到实物佐证。此次再审期间,上述有罪供述均已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虽然董昀供述过刀具的去向并带领侦查人员去现场进行搜查,但始终未能找到。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人不是李慧李文浩杀的,刀不是董昀带走掩弃的。面对尸体,可以编造如何杀人;但刀不是自己扔的,无论如何也无法在一个编造的地点找到。
3.失窃的首饰始终未能找到。李文浩、李慧和董昀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供述了杀人和破坏现场的经过,没有理由还要执意隐瞒马朝晖家中首饰的去向。承认杀人,却不承认首饰去向不合常理。唯一合理的解释是,首饰不是三人拿走的,所以确实不知道其去向,进而无法在一个编造的地点找到。
4.董昀“换过的鞋子”始终未能找到。董昀历次庭审均称案发当晚其仅去过案发现场一次。董昀到达案发现场时穿着的是梦特娇皮鞋,该鞋印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和确认。但终审裁定认定:董昀接李慧电话,两次到达案发现场。第一次到达案发现场后,指挥李慧李文浩伪造抢劫杀人现场,拿走屋内的全部贵重物品。董昀离开后换了一双鞋子,再第二次到达案发现场。问题是,董昀换下的这双鞋子始终未能找到。且该双鞋子沾满鲜血,但案发现场、董昀的车子以及董昀供述的各处行踪均未发现该双鞋子留下的血痕及印迹。唯一合理的解释便是,董昀案发当晚仅到过案发现场一次,根本不存在中途换鞋的情形。
二、本次再审期间贵院调取到了可证明董昀无罪的铁证——案发前后的基站通话记录
通话记录是客观证据,一旦有过通话,该记录任何人都无法删除。重大命案发生后,调取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乃是常规侦查操作。董昀在多次庭审中均供述,早在2003年案发不久,两名侦查人员就跟其当面核对过其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令人困惑的是,公安机关并未将董昀的通话记录归入侦查卷宗。即便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董昀及其辩护律师都反复申请调取,但案发当晚董昀的通话记录却始终未能到案。
根据山西高院的终审裁定,董昀两次到达现场都是李慧电话通知的。如果该认定事实属实,那么案发当晚董昀应当有两通来自李慧的呼叫记录。反之,如果缺乏这样的通话记录,那么终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就是不成立的。本次再审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内卷中发现了一份打印版基站通话记录和一份手写版通话记录。山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表示,对该两份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予确认,交由法院进行认定。但本律师认为该通话记录乃是董昀没有实施包庇犯罪的铁证。
1.通话记录是客观证据,即便可以人为修改电子版,但纸质版却没有任何修改痕迹。且修改电子版通话记录没有意义,因为随时可以再向移动公司或电信公司调取完整版。
2.检方关于通话记录可能被人为修改的怀疑,仅止于怀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线索,更未指向何人有何动机甘冒如此巨大的风险去篡改证据。特别是这样的篡改很容易暴露。
3.该两份通话记录没有归入侦查卷宗,没有移送检察机关,而是归入了公安机关内卷,使得这两份证据没有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董昀及其辩护人历次庭审都申请调取当晚的通话记录,有关部门能够调取却始终不予调取。到底是谁在心虚,不言而喻。
4.手写版通话记录系何人手写虽不明确,但肯定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不确定手写版通话记录系根据什么形成的情况下,其和打印版通话记录应当视为两份独立的书证,而不应当简单的将手写版视为来自于打印版。经过比对发现,手写版通话记录和打印版能够相互印证,互相证明。
5.该两份基站通话记录涉及董昀的部分,跟董昀历次庭审供述和上诉材料所反映的当天行踪能够相互印证。
(1)董昀称:当晚大约六点跟卫某一起吃晚饭,随后去足生堂做足浴,中途卫某叫来丁某。做足浴过程中,董昀手机致电李慧称可以开家足浴店。通话记录显示,董昀于案发当晚18:55:33曾手机致电李慧。
(2)董昀称:洗完脚大约21点,卫某把董昀送到自家楼下,过了一会儿董昀接到宋某电话让其去太阳磁场酒吧喝酒。通话记录显示,宋某于案发当晚21:37:34曾呼叫董昀。
(3)董昀称:其到达太阳磁场酒吧时赵某在现场。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当晚21:40卫某跟赵某有过通话记录。
(4)董昀称:到太阳磁场酒吧大约一个小时后,宋某接到岳母的电话,要其去派出所帮邻居说情。宋某遂邀约董昀一起离开,董昀先开车回家,然后跟其一起去派出所。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当晚22:20:21宋某岳母通过固话呼叫宋某。
(5)董昀称:其案发当晚10点半左右将车开回家,后躺在床上看电视等待宋某电话。结果未等到宋某电话,却在回家大约一小时后接到李慧电话。通话记录显示,董昀23:57接到李慧用家里座机拨打的电话。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通话记录是本次再审期间由山西高院交给律师查阅的。董昀事先根本不掌握这份基站通话记录。董昀的稳定供述和该通话记录的关系才是先供后证的关系。这不仅证实了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而且证实了董昀历次庭审供述的真实性。
6.该两份基站通话记录跟全案证据体系在宏观上具有极强的符合性和印证性,能够有效解释本案的诸多疑点。那便是,董昀案发当晚只到过案发现场一次,且到达案发现场时已是凌晨,彼时案发现场已经被他人破坏和清理过了。这份证据是董昀无罪的铁证。董昀不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式的无罪,而应当是有客观证据证明董昀没有作案的无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