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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6年第2期要目
1.“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原理释论
陈斌
2.类案类判的理论重构:以“规则”概念为核心
余昊迪
3.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裁量性判断
——以“小过重罚”案件的适用为例
朱芒
4.涉个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王正超
5.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体系审视与规范运行
陈伟
6.海洋跨界污染刑事责任承担的根据及其实现
杨华
7.形成权行使不可单方撤销之反思
廖鸿宇
8.论未经同意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本身损害
薛婳
9.刑事诉讼中单位主体地位的反思与保护
刘沛泉
10.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问题与程序构建
孙啸天
11.论平台低价竞争的价格法规制
尹亚军
12.涉外法治视角下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的法律协调
张耀元
1.“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原理释论
作者:陈斌(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论断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聚焦“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体系化的思想叙事。普遍关联的人、历史存在的人、现实社会化的人是该论断得以生成的理论起点。基于对人的实质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命题具有深厚的人权解释力,特别是在关联性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它能揭示人权的内在义务与外在条件、阐明人权的相互依存、奠定生存权发展权的理论渊源。面对国际人权格局的结构性困境,亟须拓展这一论断的人权话语功能,将人的发展置于人权议程优先地位,统合碎片化的人权理念,借此塑造标识性国际人权话语,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理念更新。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凝聚人权共识,探索构建“全球南方”人权话语体系,积极有效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使命与责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理念;人权共识;国际人权话语
2.类案类判的理论重构:以“规则”概念为核心
作者:余昊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学界关于类案类判的规范性讨论存在不少误区,需要通过一套新的理论框架予以澄清。就内涵而言,从正面来看,类案判断和类似对待都依赖于同一个外部规则,因此类案类判在语义上可以还原为“依规则裁判”,“规则”成为类案类判的核心要素。从反面来看,由于类案类判依赖的规则来源具有开放性,并且规则的适用在时序上是中立的,因此类案类判不同于依法裁判和遵循先例。就性质而言,类案类判蕴含的“规则”概念使得类案类判成为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但仅仅凭借类案类判无法使司法裁判区别于其他实践推理,因而它在司法裁判当中具有“弱构成性地位”。就义务而言,为了正确适用规则,类案类判对裁判者施加了独特的认知义务和论证义务:前者是指在法的发现层面进行案例比较从而获取规则,后者是指在法的证立层面对不确定的规则予以精确化,以及对不同来源的相互冲突的规则予以一致化。
关键词:类案类判;规则;依规则裁判;法的发现;法的证立
3.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裁量性判断
——以“小过重罚”案件的适用为例
作者:朱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界至今有关“小过重罚”案件的讨论基本集中在处罚决定程度方面,并因法解释论已达效果裁量的极限而倾向于立法论方向的探讨。然而,作出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违法行为的成立,而有关讨论在行为构成要件判断方面存在欠缺。将相应行政处罚放置于所依据的法规范整体之中就可以发现,现代行政法中需要对构成要件从内外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内在构成方面,应明确法条中抽象用语的具体可判断内容对于结果责任的作用;外在方面,则应关注具有预防风险属性的过程性责任框架制度中状态责任的设置对于结果责任的影响。所有的法解释都应在相应单行法的具体法律目的统合之下展开论证,从而避免仅对特定法条作出形式化和机械性认识。
关键词:行政处罚;小过重罚;构成要件;结果责任;状态责任
4.涉个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作者:王正超(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供给不足,政务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难题亟待破解。在既有个人信息保护方案中,赋权保护模式强调“个体自决”,但易陷入刚性保护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困境;风险评估模式依托“行政自制”,却因规范性与约束性缺失而效果不彰。比例原则可为此提供纾解路径:通过差异化的审查强度设置与类型化的审查基准构建,增强权利保护弹性与适应性;以其成熟的规范结构与可操作的审查技术,形成对行政自制的“再规制”;凭借内涵贯通性与视角统合性特质,在两种模式之间发挥协调作用。基于此,可构建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如下:适当性审查依据数据提供与使用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度差异,设立形式与实质审查基准;必要性审查结合信息敏感程度与行为干预强度,划分合理、审慎与充分审查基准;均衡性审查根据一般与敏感信息所关涉个人权益差异,确立消极与积极审查基准。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个人信息保护;比例原则;审查强度;审查基准
5.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体系审视与规范运行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刑事立法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回应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和“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治理诉求,呈现出“治罪”和“治理”并重的制度承接和实践应对。在现行立法修订之后,行贿犯罪从重情节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客观存在,受贿与行贿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值得重视,从重立法与先前解释的规则冲突日益显现,从重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功能逆反应该审慎对待,行贿从重与特别宽宥之间的宽严失衡应当避免。确保刑事立法修订后的规范适用,既要避免刑事政策导向下的实践绕行,又要警惕制度竞合或功能悖反所致的刑罚耗损。行贿犯罪的从严治理应当注重制度回应与实践运行问题,力求在刑罚的功利追求与正当根据之间取得平衡,实现体系统筹中的价值权衡和融贯协调,有效调和治理诉求与规范适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行贿犯罪;从重处罚;刑事立法
6.海洋跨界污染刑事责任承担的根据及其实现
作者:杨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生态环境法益具有国际性,对其进行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法益保护前置的风险刑法理论、从“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安全刑法理论以及从“结果不法”到“行为不法”的刑法保护判断标准演变理论等。海洋生态环境法益刑法保护的立法实践主要包括欧盟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立法、国际刑事法院关于将破坏环境行为列为被调查起诉的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的环境刑法规定。海洋跨界污染的刑事责任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予以实现:在国际法实现方面,要明确海洋跨界污染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厘清海洋跨界污染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判断,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收集与固定证据等;在国内法实现方面,主要包括应尽快建立海洋跨界污染的风险防范和危险监测机制,授权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刑事侦查权,明确认定是否构成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情节并区分刑罚制裁对象等。
关键词:海洋跨界污染;刑事责任;海洋生态环境法益
7.形成权行使不可单方撤销之反思
作者:廖鸿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形成权行使不可单方撤销的传统教义过于僵硬,在具体情形下可能违背形成权的设置目的,目前学界通说对形成权行使不可撤销性的论证也均难以成立。在撤销不会给相对人带来额外负担以及行使解除权、减价权、意思瑕疵撤销权等具有救济目的的形成权时,权利人对于反悔行使形成权的利益值得保护;在金钱债权人行使定期继续性合同的违约解除权与间接代理的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等情形下,权利人对改变权利行使时点或行使的具体内容的利益也值得保护。若坚持形成权行使不可撤销性之教义,则无法觅得利用现有制度充分保护上述利益的方案。在解释论上,形成权行使之撤销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76条,允许权利人在应优先保护撤销利益时溯及地撤销形成权之行使,该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与行使方式应受必要限制。
关键词:形成权;权利行使;不可撤销性;救济选择
8.论未经同意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本身损害
作者:薛婳(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未经同意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即可产生独立的可赔偿损害,即本身损害。本身损害的正当性基于个人信息自主控制的特殊性,信息主体失去或削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可能增加未来损害的风险或减损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为实现分配正义,风险增加的成本应部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由于个案证明困难,可推定未经同意收集、利用具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之行为本身已造成损害。意大利法上的生物学损害概念可为旨在保护“自主—心理完整性”的本身损害提供有益借鉴。在评估风险增加是否构成可赔偿损害时,应综合考虑未来损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以及收集、利用的目的等因素。风险数额的确定可通过法定赔偿及概率性损害量化方法实现,而经济价值则可通过许可使用费予以量化。
关键词:未经同意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本身损害;自主控制;生物学损害;损害量化
9.刑事诉讼中单位主体地位的反思与保护
作者:刘沛泉(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单位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处于“弱刑事诉讼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单位主体程序退出的任意性、单位诉讼权益保护的依附性以及单位可能沦为自然人的卸责工具。在主体地位薄弱的情况下,涉案单位的正当诉讼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容易在诉讼程序中被“客体化”。单位犯罪实体和程序规范缺位、群体权利意识薄弱以及单位组织结构失范,是导致单位“弱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主要原因。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强化单位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参照适用”条款为基础构建单位犯罪特别程序,将平等保护确立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单位主观犯罪意图的证明要素。
关键词:单位犯罪;弱刑事诉讼主体;单位犯罪特别程序;平等保护;单位罪过
10.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问题与程序构建
作者:孙啸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虚拟货币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难成为刑事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将其纳入涉案财物的处置范畴具有正当性,有利于国家对公民和企业财产权的保护。然而,虚拟货币处置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扣押冻结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口供依赖”,保管移送环节的制约监督不足,先行处置环节的诉讼构造缺失,境外间接处置存在一定的结果主导倾向。对此,应根据虚拟货币的技术特点,完善对物强制措施的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规范涉案虚拟货币保管移送程序,强化对财产权利的救济。同时,我国有必要构建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先行处置程序,探索境外稳定币发行方回购销毁式处置,推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向“权利本位”转型。
关键词:涉案财物;虚拟货币;对物强制措施;先行处置;财产权保护
11.论平台低价竞争的价格法规制
作者:尹亚军(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平台低价竞争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平台的市场力量优势、平台价格结构的实质改变、平台金融化的发展模式等因素,使得平台主导的低价竞争可能长期持续。平台低价竞争引发的价格秩序问题表现为破坏价格的信息交流机制、压低行业合理价格水平和塑造低成本运营社会等。现行规制路径主要关注“低价竞争”中的“竞争”要素,规制设计侧重于市场规制,对宏观调控逻辑的运用尚不充分。为有效应对平台低价竞争,应在价格法框架下维护价格秩序,重视对“低价”本身的审视。同时,需引入宏观调控视角,在宏观和微观双重逻辑的协同下,推动《价格法》及配套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平台低价竞争;价格秩序维护;宏观调控;《价格法》修订
12.涉外法治视角下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的法律协调
作者:张耀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律体系化要求下,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作为我国涉外领域的两项代表性制度,存在法律协调之必要。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的法律协调困境主要表现为《反外国制裁法》与《出口管制法》之间的法律目标分歧、域外适用冲突和实施机制龃龉。运用体系化方法促进两者之间的法律协调,有助于提升我国涉外法律斗争能力,确保反制措施的精准实施。为实现有效协调,首先,应在理念层面确立适于衔接协调的整体性思维;其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两者之间的基础规范,纳入对接和协调规则,建立专门反制裁执行机制和调查程序机制;最后,在执法层面积极运用行政解释方法,灵活填补法律适用中的漏洞。
关键词:涉外法治体系;经济制裁;出口管制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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