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28日,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亚辉龙涉嫌蹭“脑机接口”热点,深圳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750万元。
2月6日晚间,亚辉龙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从立案起仅仅11个工作日,公司就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今年以来,这是第二家因为“蹭热点”收到证监会罚单的上市公司。此外,还有多家公司因“蹭热点”收到了立案告知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多家“蹭热点”的上市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进行查处,本质上还是对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和及时的从严监管。这充分说明,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仍是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全力整顿的重点,并通过“早预防、早发现和早惩处”进行从严监管。
三次信披不准确、不完整
监管拟对亚辉龙开750万元罚单
经监管查明,亚辉龙在自愿披露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后续澄清、回复监管问询中,存在三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第一次是1月6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1月6日17点43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
深圳证监会认为,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第二次是1月6日21时27分,亚辉龙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
深圳证监会认为,目前,脑电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第三次是1月7日,亚辉龙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
深圳证监会认为,《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品实际情况。
综合来看,深圳证监会认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波动,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拟对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秘处以150万元罚款,合计拟罚款750万元。
监管“零容忍”
打击各类信披违法违规
在亚辉龙之前,容百科技已经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宁波证监局拟对公司罚款450万元,拟对公司董事长、董秘分别罚款300万元、200万元,合计拟罚款950万元。从1月18日容百科技收到立案告知书,2月6日就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间仅15个工作日。
从上述两案来看,监管部门对“蹭热点”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
此外,英集芯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人为策划“自问自答”,信息披露构成误导性陈述;双良节能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商业航天”海外订单信息也涉嫌误导性陈述,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除了前述公司,还有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因为“蹭热点”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证监会密集立案调查“蹭热点”误导性陈述,释放强烈的监管信号。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核心指向“零容忍”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与秩序。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底线:监管层明确“蹭热点”属于误导性陈述,任何形式的信息失真(无论是否主观故意)都将面临追责。二是全链条打击市场乱象。从公告到投资者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非传统渠道,监管覆盖范围扩大,体现“全面监管”思路,只要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无论发布载体如何,均需合规。三是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部分公司通过“蹭热点”推高股价,偏离实体经营,此次行动意在遏制投机风气,倒逼企业回归价值创造本源,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四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误导性陈述易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更易受损。监管从严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容
都需要遵守信披原则
从“蹭热点”方式来看,有的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还有的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答复、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存在误导性陈述,形式各样。在市场人士看来,这说明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选择性合规”的侥幸心理,但是无论通过哪种渠道,只要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都需要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李晓表示,不同渠道的误导性陈述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选择性合规”的侥幸心理。公告作为法定信息披露载体,受严格监管,公司可能更倾向于通过互动平台(看似“问答”)、公众号(非强制披露)等“软渠道”释放模糊信息,试图规避责任。但是,无论渠道如何,只要信息具有“公开性”且可能影响股价,即属于信息披露范畴。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上市公司为博眼球刻意利用非正式渠道制造信息不对称,实质是误导投资者。这要求监管必须覆盖全渠道、全链条,确保信息真实一致。上市公司若只在公告中合规,却在互动平台“放水”,无异于自毁信誉。需要建立全渠道审核机制,杜绝“一处合规、多处失范”的乱象。
后续,监管部门将对“蹭热点”继续从严监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须遵守信披原则,对所有公开披露内容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田利辉认为,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需筑牢三道防线:一要强化内部合规审查,杜绝“蹭热点”冲动,将信息披露视为生命线;二要规范全流程管理,覆盖公告、互动平台、公众号等所有传播渠道;三要提升诚信意识,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透明”。监管趋严下,任何误导性陈述都将付出重罚代价。未来,信息披露需要切实立足于真实价值,进而赢得市场长期信任与资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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