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羽扇观金工作室王力 编辑/陶立烽】

一场因经销商倒闭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正在将一家民营银行推上风口浪尖。

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开庭公告显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融租天津”)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下称“上海华瑞银行”)及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星德宝”)、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宝卓越”)等诉至法庭,案件定于4月2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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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企业预警通

这起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席上不仅出现了早已资不抵债、处于停业状态的宝马经销商,还出现了一家原本仅作为“资金通道”的银行。平安融租天津在最初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后,于数周内迅速追加上海华瑞银行为共同被告。这一举动,将原告的追偿策略暴露无遗:当底层资产崩盘、直接债务人无力偿债时,资金方开始追究受托管理人在贷后环节的失职可能。

事件的导火索是北京星德宝的轰然倒塌。这家曾作为宝马全球首家5S授权经销商的明星企业,于2024年10月突然宣布闭店停业,品牌授权同步终止。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产生7起终本案件及9条被执行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实质上已丧失清偿能力。其背后的控股平台北京中宝卓越亦深陷债务危机,名下十余家汽车经销商连锁承压。

借款人无力回天,贷款无法收回,作为资金委托方的平安融租天津不得不将希望寄托于追究通道方的责任。在传统的委托贷款模式下,受托银行仅收取手续费,名义上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此次平安融租天津选择将华瑞银行由“第三人”拉入“共同被告”席,无疑是在试探司法实践中委托贷款通道业务的责任边界——当银行在资金监管、风险预警方面是否存在失职,将成为决定其是否需要为坏账“兜底”的关键。

星德宝危局:一家“5S店”倒闭背后的经销商资金链危机

北京星德宝的坠落,并非孤立的经营失败,而是近年来豪华汽车经销商群体性资金压力的一次集中暴露。

作为宝马全球首家5S授权经销商,北京星德宝一度是国内汽车零售市场的标杆。所谓的“5S”,即在传统的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基础上,增加了“二手车业务”这一高标准环节,代表着品牌授权体系的最高规格。然而,光鲜的店面与高标准的服务背后,是其极为脆弱的资金结构。汽车经销商行业普遍采用“高杠杆、重资产”运营模式,资金占用巨大,一旦销售流速放缓或融资渠道收紧,资金链极易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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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照片与闭店公告 图片来自网络

2024年10月,北京星德宝毫无预兆地宣布闭店停业,宝马品牌授权同月终止。门店停摆带来的连锁反应迅速显现: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无法提车,员工薪资被拖欠,上游供应商货款陷入死结。彼时,国内汽车经销商行业正经历一场系统性寒冬——新能源汽车的冲击导致传统豪华品牌溢价减弱,新车销售毛利下滑,库存积压严重,加之金融机构对汽车零售贷款的风险偏好收紧,经销商的资金周转周期被拉长至极限。北京星德宝并非这一波寒潮中唯一的遇难者,却是最具象征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从司法披露的信息来看,北京星德宝的财务状况早已千疮百孔。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产生7起终本案件——所谓“终本”,即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其名下已无实质性的资产可供清偿债务。与此同时,公司还有9条被执行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薛世强被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出行及高消费行为均受约束。一家昔日的行业标杆,已完全丧失债务偿付能力。

而北京星德宝背后,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股权母体——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投资控股为主业,通过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间接控制北京星德宝。更重要的是,北京中宝卓越的触角延伸至福建、广州、天津等地,直接或间接控股十余家汽车经销商。这意味着,北京星德宝的债务危机一旦向上穿透,将引发整个经销商集团的连锁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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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德宝股权架构 截图来自企查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向北京星德宝提供融资的资金链条上的各方,开始寻求司法救济。平安融租天津作为资金委托方,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之际,不仅要向借款主体追索债务,更开始审视委托贷款链条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追责的环节。于是,作为受托行的上海华瑞银行,被一并拉入了这场法律博弈。

通道之困: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银行的责任边界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一种在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已久的融资安排——委托贷款。

根据原银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在这一模式下,商业银行仅扮演“通道”角色,收取代理手续费,原则上不承担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这一制度设计,原本是为了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障碍,让资金在合规框架内流动。

平安融租天津与上海华瑞银行之间的合作,正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体现。平安融租天津系中国平安集团旗下融资租赁子公司,由于受融资租赁公司不得直接放贷的监管限制,其长期通过委托贷款模式开展融资业务:将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以银行名义向指定借款人放款。从公开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来看,双方此前已有多次类似合作——在鹤壁天和医院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案以及重庆万州区汽车贸易案中,上海华瑞银行均以“第三人”身份出现,扮演的都是纯粹的受托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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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银保监会官网

然而,委托贷款模式中内嵌的“通道属性”,长期存在一个法律争议点:当借款人违约、资产无从执行时,受托银行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按照原则,受托行不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负最终兜底责任——毕竟,信用判断与资金归属均在委托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行可以全程免责。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托行须对贷款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好贷后监督,确保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一致。若受托行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例如,在借款人挪用资金时未加制止、在风险信号出现时未及时预警、或未配合资产保全措施——则其可能因自身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安融租天津在已有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之外,追加华瑞银行为被告,最可能的追责逻辑正是指向后者在贷后管理环节的失职。具体而言,原告需要证明:华瑞银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资金流向进行了有效监控?在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出现风险信号时,银行是否及时向委托人预警?在资产保全环节,银行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配合债权人减少损失?

这一追责思路,并非凭空想象。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受托机构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被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先例。

过往判例如何划定“通道”免责红线?

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上海华瑞银行等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的诉讼策略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司法实践究竟如何看待委托贷款中受托银行的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制,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资金方)自主决定借款人、金额、利率并承担信用风险;受托行仅提供通道服务,协助资金划拨与贷后监督。司法实践对此的主流裁判原则为“谁出资、谁决策、谁担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长富基金诉兴业银行案”即明确:委托贷款中银行仅为通道,只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承担借款人违约所致的损失。在过往涉及上海华瑞银行的同类诉讼中,如在“鹤壁天和医院案”及“长沙某饲料公司案”中,法院均未判定其需为借款人违约担责。如果平安融租天津无法证明华瑞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大概率会遵循既有司法惯例,驳回对华瑞银行的诉请。

然而,受托行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可完全免责。华澳信托通道业务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坐标。在该案中,华澳信托作为通道方,原本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但由于其在信托存续期间出具了内容虚假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且对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合规审查义务,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令其对投资者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逻辑在于:虽然通道方不承担信用风险,但其仍需履行基本的审慎经营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最可能的裁判走向取决于庭审中能否查明华瑞银行的具体履职情况。其一,若平安融租天津无法举证华瑞银行存在贷后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法院将判定由借款人及担保方承担还款责任,华瑞银行免责。其二,若查明华瑞银行存在未按约监督资金流向、对借款人挪用资金行为未加制止、或未及时通报风险等失职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失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排除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及手续费收入水平,判令其承担次要的补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借款人北京星德宝及其控股股东北京中宝卓越目前已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名下资产极难覆盖巨额债务。在此背景下,平安融租天津追索借款本息的主要希望,实际上已从借款人转向追究通道方责任。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不仅关系到数亿元贷款损失的最终分担,更可能成为委托贷款领域的一个风向标——在汽车金融、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中,通道方的法律边界将因本案而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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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司法案件 截图来自企查查

案件定于4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华瑞银行能否守住“通道方不兜底”的法律地位,平安融租天津能否拿出银行“贷后失职”的关键证据,有待庭审进一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