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
算加班吗?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劳动关系存续的7年间
公司要求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
召开短会安排当日工作
辞职前小刘向公司主张两万余元“十分钟加班费”
认为提前到岗系公司安排当属加班
公司则认为提前十分钟
是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
不属于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时间+内容”双重要件,即需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三项核心要素。该案中,经刘某确认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劳动者上岗前的预备性工作虽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但本身并非核心劳动过程。刘某提前到岗进行的点名、接收工作安排等行为时长较短,本质是从休息状态向工作状态过渡的必要准备,属于履行核心劳动义务的“附随义务”,并非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额外安排的、有明确成果的劳动。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后,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 | 九三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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