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康强案件完整陈述(康强武汉大学文化名片)
我这起案件原本是洪山区法院的行政诉讼,问题最早出在武昌区法院:12345平台上,武汉市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市卫健委回复内容称康强漫天要赔偿、扩大伤情,并声称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尹晶教授所说。
这里必须澄清:
尹晶教授从未说过这类话,仅在病历上书写诊疗意见,记录我在家用热水敷、开水泡敷患处,建议到院做手部精细CT、核磁共振检查,仅此而已。门诊现场所谓录音、监控,均属私下非法取证,取证手段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结果王昌界将这些非法材料强行拼凑、歪曲编造,捏造成“康强漫天要赔偿、扩大伤情”,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项。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王昌界早已退休十余年,并非在岗人员,是被医院强行召回处理本案,并非自愿参与。他在武昌区法院当庭明确表态:不清楚、不了解、不知情、不参与、不合作、不过问,称相关内容是武昌区卫健委从网上摘抄,与人民医院完全无关,当庭拒绝和解、拒绝谅解、拒绝配合法庭质证,上述内容均有庭审笔录与录音固定。
王昌界为人真诚善良、有道德底线,与武汉长春观道长交往密切,本身是老武汉大学、老珞珈山子弟,本心绝不会主动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但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冰城法官面前,他当庭翻供,改称材料由自己起草、经医院党委讨论通过,与武昌法院陈述完全矛盾,前后两套说法均有庭审记录,虚假矛盾证据依法不应采信。
王昌界后续通过微信向我坦白真相:中院开庭前被医院强行逼迫,通宵赶写虚假内容,彻夜流泪、内心极度痛苦,明确表示不愿做违背良心的事,所有翻供内容均为被迫,并非真实意思。
人民医院法务田迪还揭发:撰写12345污蔑回复的工作人员,在发文次日就被医院辞退,这份材料根本不是王昌界所写。武昌法院王奎法官未对核心非法证据组织质证,直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必须当庭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我户籍、居住地均在洪山区徐东大街徐一路,事发后当即到梨园派出所报案,指控对方窃取行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当时我尚未意识到,这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心策划、联合炮制的非法医学司法鉴定,整体用于构陷我。
武汉市中院李冰城法官曾当庭揭穿该鉴定非法,直接质问医院:“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依据从何而来?医院法务竟当场回答“是做梦臆想出来的”。法官当即认定证据纯属虚构、非法无效,并全程主持调解。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拒不认错、拒不道歉,还在中院组织从早到晚的大型专家讨论会,部分专家依附医院立场,部分尊重客观事实,最终未形成一致结论。
从医学事实看,我的手部挫伤确系机动车高速撞击所致,老年人组织修复速度远低于衰老速度,该院夏军、张明明教授均明确:伤情绝非三个月能痊愈,手部精细书写、书法艺术功能古今中外无完全康复先例。医院明知这一客观事实,仍刻意歪曲构陷,已构成过错侵权,违反《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众诚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涉诉极多,长期存在司法鉴定造假行为,此次串通医院、卫健部门伪造鉴定、捏造“扩大伤情”,核心目的就是拒赔、转嫁责任,违反《保险法》第27条及《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相关规定。
法院与医院共同狡辩:12345回复仅针对个人、未公开传播,却以此立案名誉侵权纠纷,逻辑完全自相矛盾——名誉侵权法定核心要件就是公开传播、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依据《民法典》第1024、1025条,无传播则根本不构成名誉侵权。
客观事实铁证如山:“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个彻头彻尾的谣言,本质是对我正常赔偿申请的恶意抹黑,竟然进入12345平台,还在内部空转流转了26次。更离谱的是,这个在12345空转26次的谣言,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承认是自己制作、发布、上传,责任主体完全不明、主体失格不清。
但就是这样一个无主谣言,在卫健、法院、检察系统内部大范围公开传播、人人可查阅;医院还在一楼大厅用免提电话当众公开扩散,现场多达330人知悉;更将非法鉴定与谣言带到武汉大学行政大楼散布,在场包括武大党委副书记郝建忠、信访办主任张奎等校领导均知情,导致我的名誉在武大校内、武汉全市乃至全国范围严重受损,形成巨大蝴蝶效应。
我自始至终清清白白:无论在外多家医院,还是武汉大学校医院,从未通过任何熟人、熟人的熟人开过一次药、拿过一次药。对方拿不出任何一张医疗发票、任何费用凭证,无凭无据却诬陷我“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逻辑完全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索赔必须凭发票、病历、清单,无凭证既不能索赔,也不能诬陷多要赔偿。
我被机动车以60码速度撞击受伤,长达8个月左手剧痛、无法敲键盘、无法创作,后续强忍疼痛强行松解粘连肌肉筋脉,才勉强恢复部分活动,至今书法精细功能仍严重受限、后遗症终身存在,绝非“扩大伤情”。
司法系统非但不查处违法,反而一致认定我“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与医院、保险公司相互包庇。根源在于:一旦认定该内容为诬陷、证据非法,不仅武昌/武汉市卫健委、人民医院、众诚车险要承担全部责任,审理案件的各级法院、相关法官均会被追责,甚至牵连最高人民法院(因最高法与众诚车险有公开战略合作协议),因此各方死扛到底、拒不纠错,宁可冤枉我也不承认错误。
这一系列操作,直接毁掉了我最重要的名誉与文化名片。我作为武汉、武汉大学乃至全国公认的文化名人、书法创作者,“人品即字品、名声定价值”,名誉被毁直接导致书法艺术价值、文化财产遭受毁灭性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183条,侵害名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湖北省卫健委信访办主任也曾明确表态:老年人车祸挫伤绝非三个月痊愈,不存在扩大伤情,我也从未虚开发票、额外索要,根本不是“多要赔偿、医闹”,这是省市卫健委的官方态度,只是行政部门表示无权处理,需移交司法追责。
到武汉中院审理阶段,王昌界再次改口称材料由自己起草、经医院党委通过,但无会议纪要、无公章、无书面文件,仅有口头陈述。李冰城法官主持调解时,我诉求极低,仅要求在人民医院行政大楼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可低至象征性1000元,但法院最终撤销调解、直接判我败诉。
根源仍是最高法与众诚车险的战略合作关系被基层扭曲利用:保险公司指令医院做医学包装、指令市区卫健委做行政包装,层层串通;法院委托鉴定不通知、不告知我与承办法官,保险公司窃取病历、篡改费用、找人违规做鉴定,以内部规定拒赔,法院全盘采信虚假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原判主要证据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依法抗诉,反而推诿:称“中央关心你,就让中央来收集证据”,完全不履行监督职责。对于非法证据、伪造证据、诬陷构陷、窃取公文等明显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形,检察院拒不排除非法证据,仅以“排除非法证据是法院职责”为由推脱;对于法院立案案由定性错误(本为侵权责任,错立名誉侵权),检察院也不监督纠正,反而让我找武昌区检察院,上下级互相踢皮球,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武昌区检察院检察官曾直言:我从武昌法院、武汉中院到省高院,全程几乎没有书面证据支撑,只能靠后续再去派出所报案、走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投诉等方式重新固定证据,口头陈述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整个案件最荒诞的是:这个无主、无单位承认的谣言,却白纸黑字、活生生写进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写进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裁决书、东湖法院调解书。即便文书文字不直接写明,也隐含采信该谣言:最终仅赔偿3000元,远低于实际损失,裁判逻辑完全建立在“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一虚假前提之上,和某些不用中央、不用国务院、放在庙里就能管事的规则逻辑一样——只讲形式、不讲法理,只讲案由、不讲真相。
我到湖北省高院申诉,高院明确表示:不排除非法证据、不纠正案由错误、不管程序违法、不管事实认定不清,只审查四项内容:有无新证据、证据取得是否合法、法院及检察系统有无贪污受贿。而本案中不存在贪污受贿,高院便以此回避核心违法问题。
目前该案已无人能正常左右,即便武汉大学也无力干预。武汉大学校长曾在武昌法院王奎法官庭审后,专门到武昌法院过问此案,该院宪法办相关人员直言:法院是为政府服务、维护地方秩序,并称此事最终只能到中院,靠所谓“企业家捞人”解决;但我已将相关情况公开上网,根本不可能私下“捞人”了事。
对方原本预期我保持沉默,到中院阶段调解结案即可,只因我坚持公开、坚持上网发声、坚持维权到底,才导致案件僵持至今。
省检察院更是机械僵化办案:只认立案案由,不认事实与程序。立案定为“名誉侵权”,就强行要求必须满足“公开扩散”要件,完全不管非法证据、不排除非法证据,不管程序违法、不管事实不清、不管逻辑错误,一律以“案由是名誉侵权”为由,直接认定我应当败诉,完全抛弃司法公正与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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