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商学院 邓恒进
来源:公众号“南通供需链管理”
上月交通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提到“对于从事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的网络货运撮合平台,其经营管理另行规定”,单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链接可看。
因为名称太长,本文把“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简称为“网货承运平台”或“网货承运”;把“网络货运撮合平台”,简称为“网货撮合平台”或“网货撮合”。
因为要“另行规定”,所以产生了很多对“网货撮合”经营管理的讨论,本文从与“网货承运”对比的角度,也尝试做一些界定。
首先可以利用大家已经非常熟悉的消费互联网平台来认识“网货承运”与“网货撮合”的区分。
“网货撮合”就像之前的淘宝,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淘宝搭建平台,让卖货的店家和买货的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在平台上自行交易。“网货撮合平台”为运力需求方(货主或托运人)和运力供应方(很多是自带货车的社会零散运力)搭建了供需匹配的平台,运力供需双方利用互联网在平台上自行匹配。
“网货承运”就像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自建系统利用互联网寻找客户和寻找供应商,寻找客户的系统叫客户管理系统(CRM),寻找供应商的系统叫供应商管理系统(SRM)。企业本来就应该有这两个系统,利用互联网可以更广泛地接触到客户和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与企业在系统上实现远程互动。货运企业(包括有运输工具和无运输工具)也需要寻找客户和寻找供应商(这里主要讲运力供应商),也应该建立自己的客户管理系统(CRM)和供应商管理系统(SRM),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广泛接触客户和供应商,让客户和供应商与自己在系统上远程互动。拥有系统,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货运企业,如果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的话,就成为了“网货承运平台”企业。
综上所述,搭建平台的淘宝与自建系统的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后者就是供需的组成,对于客户是供应方,对于供应商是需求方。
由此得来,网货撮合与网货承运,最大的区别在前者是独立于运力供需双方的第三方平台,后者是运力供需的组成,对于货主,网货承运是供应商;对于运力(实际承运人),网货承运是需求方。
根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网货承运”是要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网货撮合”虽然不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但需要承担“交易撮合”责任。
“网货承运”一头连着货主(托运人),一头连着实际承运人,为了能更好地履行“承运人责任”,即为了能更好地为货主(托运人)提供服务,为了能更好地选择和管理好实际承运人,“网货承运”需要加强数据画像、远程定位、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数字化系统建设。
“网货撮合”一方面要吸引货主(托运人)在平台发布运力需求信息,一方面要吸引运力供应方在平台匹配运力需求(俗称抢单),就需要在促成匹配、资金结算、违约追责等方面加强数字化系统建设,即“交易撮合责任”履行得越好,运力供需双方就能更多地被吸引。
这里可以有个基本结论,“网货承运”和“网货撮合”,虽然都含有个“网”字,但利用“网络(互联网)”只是个最基础的能力,更重要的能力是应用好可支撑“承运人责任”和“交易撮合责任”履行的数字化系统。谁家的系统应用更能支撑“责任履行”,谁的“承运”或“撮合”就能发展得更好。
谈到“网货承运”和“网货撮合”,很难绕开增值税税率。根据前面分析的各自的供需关系,对于“网货承运”,平台经营者要向货主(托运人)开具9%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票,需要通过反向开票等形式获得实际承运人的增值税专票(社会零散运力当下按1%税率),需要依据“财税 [2025] 5号公告”获得能源费和通行费进项发票;对于“网货撮合”,平台经营者要向交佣金的运力需求方和运力供应方开具6%的经纪代理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票,要遵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为平台的运力供应方(主要是社会零散运力)办理纳税事项,除此之外运力需求方可要求运力供应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最后,再强调一个大家可以共同关注的现象。之前的《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期间,很多本该从事网货承运的企业也开展撮合业务(比如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就可以看到),很多从事网货撮合的平台也开展承运业务(向运力供应方提供9%专票)。现在随着《网货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发布,以及将要另行规定的“网货承运”发布之后,“网货承运”与“网货撮合”还能不能进行业务交叉了?严格从理论上讲是不能的,除非单独成立分子公司并获批相应资质。实际情况会如何,大家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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