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出来了
1、以前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为什么这次新文件只提劳务派遣,不提人力资源外包,我个人认为,其实增值税法对销售额的定义就已经说明了这块。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人力资源外包本身是代办业务,以委托方名义支付工资,申报个税,不像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以劳务派遣公司身份申报个税,发工资),我们可以理解为代办发放的工资本身就不符合销售额的定义,也就是说,这块天然就不算销售额。
劳务派遣是先算销售额,然后以优惠的方式扣除。
2、其实这次新规核心前提是将现行“差额征税”明确区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
优惠型扣除:如建筑、旅游等服务。其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从含税价中扣除部分价款后计算税额。
代收型扣除:如金融商品转让、机票代理、签证代理等。其扣除并非优惠,因为代收的款项本身不符合“销售额”定义,本就不应计入。计算销售额时直接以余额为依据。
我个人觉得人力资源外包应该是代收型,代收代付的款项本身不符合“销售额”定义,也就是说,作为经纪代理服务,你直接就按你收的手续费计销售额,计税就行了。
至于开票,本身其实都不应该开票,代发的工资这块本身是委托你发,企业自己的工资表扣除就行了,你代交社保,代发工资,实际都是以企业名义去处理的。企业自己名义交的,你就是代办,那企业用工资表扣除,用以自己名义抬头交的社保入账不就行了?
当然,实际中估计很多人说的人力资源外包并不是二哥说的这种,而是类似劳务派遣的模式,那这种我只能说这种是真派遣,假外包,税法除了劳务派遣可以扣除,其他你全额开发票,是无法差额扣除了的哦。
3、税率这块,一般纳税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也没有5%了,按6%开具,小规模3%,可以减按1%开。
目前人力资源公司从事这种代理业务,都只开手续费的发票了,否则他们会多交税。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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