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贾敏的嫁妆并没有题主想象的那么多。

贾家爱循旧例,三春的婚事,全部花销不过在一万两以内。

凤姐笑道:“我也虑到这里,倒也够了: 宝玉和林妹妹他两个一娶一嫁,可以使不着官中的钱,老太太自有梯己拿出来;二姑娘是大老爷那边的,也不算;剩了三四两个,满破着 每人花上一万银子; 环哥娶亲有限,花上三千两银子,不拘那里省一抿子也就够了;老太太的事出来,一应都是全了的,不过零星杂项使费,也满破三五千两。 探春道:“你且别支银子。我且问你:那几年老太太屋里的几位老姨奶奶,也有家里的,也有外头的,这两个分别。家里的若死了人是赏多少?外头的死了人是赏多少?你且说两个我们听听。”一问,吴新登家的便都忙了,忙陪笑回说:“这也不是什么大事。赏多赏少,谁还敢争不成!”探春笑道:“这话胡闹。依我说赏一百倒好。 若不按例,别说你们笑话,明儿也难见你二奶奶。”吴新登家的笑道:“既这么说,我查旧帐去,此时却记不得。”探春笑道:“你办事办老了的还记不得,倒来难我们。你素日回你二奶奶也现查去?若有这个道理,凤姐姐还不算利害,也就算是宽厚了。还不快找了来我瞧。再迟一日,不说你们粗心,反像我们没主意了。”吴新登家的满面通红,忙转身出来。众媳妇们都伸舌头。这里又回别的事。一时,吴家的取了旧帐来。探春看时,两个家里的赏过皆二十两,两个外头的皆赏过四十两。外还有两个外头的,一个赏过一百两,一个赏过六十两。这两笔底下皆注有原故:一个是隔省迁父母之柩,外赏六十两;一个是现买葬地,外赏二十两。探春便递与 李纨看了。探春便说:“给他二十两银子。 把这帐留下,我们细看看。”

曹雪芹文笔是极其精炼的,与主线无关人物基本不会多写。贾敏并不是贾家上一代唯一的女儿。贾敏出嫁时也未必是贾母做主置办嫁妆

雨村拍案笑道:“怪道这女学生读至凡书中有‘敏’字,他皆念作‘密’字,每每如是;写的字遇着‘敏’字,又减一二笔,我心中就有些疑惑。今听你说,的是为此无疑矣。怪道我这女学生言语举止另是一样,不与近日女子相同。度其母必不凡,方得其女。今知为荣府之外孙,又不足罕矣。可伤其母上月竟亡故了。”子兴叹道: “老姊妹四个,这一个极小的又没了。 长一辈的姊妹一个也没有了,只看这小一辈的将来之东床如何呢。”

其次,贾敏的嫁妆大概率也是林家财产,不能全归贾敏支配,更不能如宅斗文里一样全让林黛玉带走。

清代奁田契约中有几种约定方式:

一、田地收益归女方和丈夫支配,土地所有权归娘家。

二、土地收益及所有权都归夫家。

前者谈不上贾敏的财产留给林黛玉,因为在贾敏死后留下的土地是贾家的财产,贾家会回收。

后者也不存在把贾敏的财产留给林黛玉。因为那是林家的财产,会由林如海的嗣子继承。

清朝存在一些婆婆遗嘱将奁田留给儿媳的记录,但是没有母亲把奁田留给女儿的记录。

《 清律》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户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拨充公。

继承权:嫡子=庶子>私生子=嗣子>女儿

《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变迁研究》第四章:大理院在七年上字第1046号判例中强调:“守志之妇本有为夫立继之义务, 不得置其夫之绝嗣于不顾,而以遗产全部概行捐施于他人。“所以,张铭书身故无子,其寡妻张孙氏生前曾择立嗣子,但嗣子未娶而夭亡。后来张孙氏即声明不愿再立嗣,并将遗产出典,并均分给亲女张祖兰等三人。张孙氏病故后,亲族会议择立由张祖祎人继张铭书,并将张铭书的遗产交归其承受。 亲女张祖兰等主张其母既已明确甘愿绝嗣,亲族即不应该再为之择立嗣子。 最后大理院决理由是守志妇须为亡夫择嗣,生前表示不愿立嗣,亦属无效

爹死了亲妈还在,立的嗣子死了,都没能给女儿争到财产。

有人说林如海会为黛玉打算,给她留下财产。

他要是会这么干,就不会让林黛玉带着两个不合用的丫鬟婆子来贾家了。更不会十几年不给林黛玉出一分钱伙食费。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上下五千年,有哪个皇帝无子是把皇位留给女儿,而不是宗室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