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雇主责任险型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重庆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军保险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4-1-141-001 / 刑事 / 保险诈骗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渝01刑终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据此,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利用其与工伤职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夸大其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其实际支付数额的款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
2.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核实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实际赔偿的数额可能少于协议数额,但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用人单位、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保险诈骗罪;雇主责任险;夸大损失的程度;错误认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重庆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经营管理人为被告人陈某军,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代办社保手续等。重庆东某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某保重庆分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雇主保险协议》,约定重庆东某公司所聘用的职工因工致伤、残或死亡,对重庆东某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限额赔付;理赔资料应包括投保人或用人、用工单位向雇员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明;被保险人未向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付时可以相应扣减等。同时,协议亦对某保重庆分公司的保险核定及支付保险金时限作出明确约定。
2016年至2020年期间,重庆东某公司投保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该公司即向某保重庆分公司下属理赔部门提交理赔资料,双方在保险项目下按照重庆东某公司已支付的金额减去工伤保险基金已赔付的金额得出差额进行理赔。某保重庆分公司累计向重庆东某公司理赔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900余万元(币种下同)。
在部分工伤职工的理赔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军或其安排的公司员工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需要较长时间,且不确定能否最终执行到位为由,诱骗工伤职工与该公司达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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