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他明知烟弹含毒品成分
仍批量购买并向多人贩卖
非法获利5000元
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看似普通的电子烟
实则是披着外衣的毒品陷阱
……

基本案情:202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售卖的“上头电子烟”烟弹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三氟乙咪酯毒品成分,仍多次从张某某处批量购买“上头电子烟”烟弹,后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买家,向陈某某等9名吸毒人员出售五十余枚“上头电子烟”烟弹,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后认定,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上头电子烟”并非普通烟草制品,本质属于毒品。非法吸食该类电子烟,等同于吸毒;非法贩卖“上头电子烟”,则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没有所谓“时尚”“娱乐”属性,任何涉毒行为,都必将遭受法律严惩、健康受损的双重代价。

检察官在此提醒:请自觉抵制“上头电子烟”,坚决远离一切毒品诱惑,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文字:王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