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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工新闻网讯(记者贺耀弘)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甲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某甲与河北某公司在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警示广大劳动者,找工作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维权将面临极大困难。
廊坊中院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8月,张某甲通过网上招工广告及中介黄某介绍,前往河北某公司(位于廊坊市固安县,系某快递转运中心运营主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6日,张某甲正式进入该公司园区提供劳务,主要负责快递装卸工作,公司为其提供食宿。然而仅两天后,即8月8日,张某甲在公司分拣大厅装卸快递时不慎受伤,随后被送往固安某医院接受骨折手术治疗。经查,中介黄某以某才科技(杭州)公司名义为张某甲购买了“关爱保”职业综合保险,但张某甲自始至终未与河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或黄某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合同,也无法提供明确的报酬支付凭证。
受伤后,张某甲认为自己与河北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2月19日,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甲的仲裁请求。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张某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追加北京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诉讼。河北某公司称,该司系某快递转运中心的运营主体,转运中心操作的货物堆放在中心的各网点装车口,各网点自己派车来拉货、自己派人将货物从装车口装到车上,因此,装卸快递并非转运中心业务范围。该司与各网点都系独立运营主体,各网点系通过加盟申通快递从事运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张某甲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表示由保险公司赔偿,并认可如走法律途径黄某同意依法赔偿。以上有张某甲的家人事发后与河北某公司的张某丙的录音及保单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甲系由中介黄某个人招募,保险购买、劳务安排均指向黄某,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河北某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黄某仅为中介,用工主体应为河北某公司,且若其与河北某公司无劳动关系,应认定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廊坊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与河北某公司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提醒广大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依据,找工作时务必牢记以下几点,防范用工风险:一是入职前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坚决拒绝“口头约定”“先干活再签合同”等不合理要求,避免出现“找不到用人单位”的维权困境;二是若通过中介介绍工作,要明确中介的身份的是介绍方还是用工方,核实中介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切勿轻信中介口头承诺,务必要求中介出具书面介绍凭证,明确实际用工主体;三是工作期间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照片、与用工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支撑,尤其在发生工伤、拖欠工资等争议时至关重要;四是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若仅在某单位场地工作,未接受该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未由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难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入职时需重点核实自身是否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五是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及时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格遵守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规定,同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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