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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船风电网)
2月26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依法公开《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2·25”“1·9”风机倒塔一般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2月25日6时59分,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发生一起风机倒塔事故,风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2025年1月9日17时32分,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再次发生风机倒塔事故,风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三站镇。两起事故均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当地电网负荷减供、用户停电,事故造成2台风机叶片、塔筒、机舱等部件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897.39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14号风机塔筒倒塔直接原因是在塔筒环焊缝CW03(塔筒高度5.2米处)存在原始焊接缺陷,在交变载荷作用下引发了塔筒缺陷处疲劳裂纹萌生和扩展,最终引起塔筒的断裂失效。
17号风机塔筒倒塔直接原因是塔筒焊缝存在焊接缺陷,环焊缝在超出疲劳极限的交变载荷作用下发生疲劳开裂,最终引起塔筒的断裂失效。
事故间接原因:通河公司设备监造管理工作不到位,设备到货把关不严。一是监造合同仅要求驻厂监造,未提出具体要求细节,未要求监造单位对关键制造工艺进行验证,不符合《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586-2008)规定。二是未有效监督设备供应单位按合同约定在塔筒刷漆前、240小时试运行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塔筒焊缝进行超声波复检。三是未对塔筒随车记录进行检查,未对有2次焊缝返修塔筒进行重点监管。
原文如下:
关于依法公开《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2·25”“1·9”风机倒塔一般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2·25”“1·9”风机倒塔一般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依法予以公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6年2月24日
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2·25”“1·9”风机倒塔
一般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5日6时59分,哈尔滨通河县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发生一起风机倒塔事故,风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2025年1月9日17时32分,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再次发生风机倒塔事故,风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三站镇。两起事故均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当地电网负荷减供、用户停电,事故造成2台风机叶片、塔筒、机舱等部件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897.39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国能黑龙江通河县风电项目于2022年6月1日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风场装机容量150兆瓦,共安装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UP5000-195型机组30台,单机容量5兆瓦。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河县岔林河农场、三站镇、乌鸦泡镇、祥顺镇。
二、事故发生经过
12月25日国通风电场值班人员发现11至15号风机通讯全部中断,电场场长沿7号机群线巡线,巡到7号机群线51号塔附近,发现7号机群线51号塔被14号风机塔筒压倒,14号风机塔筒断裂倒塔。
1月9日风电场值班人员发现17号风机无通讯,值班长、场长前往17号风机位,发现17号风机塔筒断裂倒塔。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4 号风机塔筒倒塔直接原因是在塔筒环焊缝CW03(塔筒高度5.2米处)存在原始焊接缺陷,在交变载荷作用下引发了塔筒缺陷处疲劳裂纹萌生和扩展,最终引起塔筒的断裂失效。
17 号风机塔筒倒塔直接原因是塔筒焊缝存在焊接缺陷,环焊缝在超出疲劳极限的交变载荷作用下发生疲劳开裂,最终引起塔筒的断裂失效。
(二)事故间接原因
通河公司设备监造管理工作不到位,设备到货把关不严。一是监造合同仅要求驻厂监造,未提出具体要求细节,未要求监造单位对关键制造工艺进行验证,不符合《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586-2008)规定。二是未有效监督设备供应单位按合同约定在塔筒刷漆前、240小时试运行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塔筒焊缝进行超声波复检。三是未对塔筒随车记录进行检查,未对有2次焊缝返修塔筒进行重点监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上述事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对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2·25”风机倒塔一般事故处65万元罚款;对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1·9”风机倒塔一般事故处65万元罚款;对于本次设备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设备供应单位,建议国能通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国能通河新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能源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处35万元罚款。
五、事故主要问题和教训
(一)针对风机塔筒焊接质量存在隐患问题。发电行业相关单位按照《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要求,对塔筒焊接过程进行质量管控,严格复核焊接工艺评定与主机厂家技术资料,确保焊接工艺符合要求。建议在塔筒出厂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无损检测复检,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杜绝焊接质量有问题的塔筒投入运行。
(二)针对设备监造“以包代管”问题。发电行业相关单位切实重视设备监造工作,监造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监造工作经验,签订设备监造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监造人员数量和监造时间要求。加强对监造人员管理,从能力匹配、责任绑定、过程管控到持续改进,形成人员行为、过程质量、设备最终质量的管理机制。
(三)针对事故报送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发电行业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的贯彻及学习力度,规范开展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
(四)针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以“四不放过”原则为根本遵循,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数据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构建“排查-整改-监督-提升”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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