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上门按摩,这两年确实火。方便、快捷,手机上下个单,小姐姐直接拎着工具箱上门,肩颈放松、精油开背,确实是很多上班族缓解疲劳的方式。但是,内蒙古的崔女士却因为这事儿摊上了大事儿——不仅被警方认定为卖淫,没收了26000多块钱,还背上了行政处罚记录。可崔女士大呼冤枉:我做的就是正经按摩,凭什么把所有的钱都算成“违法所得”?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警方搞错了,还是崔女士在喊冤?咱们一起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一、生意火爆的按摩师,被警方找上了门
故事要从1992年出生的崔女士说起。结婚之前,她一直在内蒙古生活。2023年4月,为了贴补家用,崔女士开始干起了上门按摩的服务。因为手法不错,人也热情,服务过的男顾客都挺满意,靠着口口相传,她的生意很快就做得风生水起 。
然而,好景不长。仅仅干了一个月,崔女士就被警方给“请”了进去。为啥?警方认定,崔女士提供的服务“带颜色”——不仅仅是正经按摩,还给男顾客提供了一种特殊的“飞机”业务。
这一下性质就变了。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崔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并且没收了违法所得26000余元 。
不过,由于事发时崔女士尚在哺乳期,还在家带孩子呢。根据法律规定,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虽然拘留的处罚决定下了,但人没进去,算是躲过了“牢狱之灾”。
二、26000元全是“脏钱”?女技师不服:里面也有我的辛苦费
虽然人没进去,但崔女士心里这个憋屈啊。她觉得,这2万6千多块钱里,有一部分是自己正当按摩赚来的辛苦钱,凭啥一股脑全没收了?
崔女士的想法其实挺符合咱们普通人的直觉:我就算做了一次错事,但不能把我以前老老实实挣的钱也给抹杀了吧?这就好比一个开饭馆的,偶尔卖了几包假烟被查了,总不能把之前卖真饭菜的钱也没收了啊!
但是,法律上的认定,可没这么简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女士多次提供违法服务,警方处罚没啥毛病。至于崔女士说这2.6万里有“合法收入”,那得拿出证据来啊。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 ,既然你说有正规按摩的钱,那你得拿出聊天记录、服务项目表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这笔钱是正规的,那笔钱是违法的。结果崔女士拿不出来,法院只能驳回她的请求 。
崔女士不服,接着上诉。她解释说,虽然自己提供了那种服务,但占比极小,大部分顾客做的还是纯正规按摩。所以,不能把账上的流水全都一棍子打死。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扣除合法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从法律角度看,法院这么判到底有没有道理?咱们来掰扯掰扯这里面的关键点。
第一,“打飞机”到底算不算卖淫嫖娼?
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虽然在早些年,广东等地曾有过判例认为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但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特别是在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背景下,公安部的批复以及绝大多数的执法口径都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警方认定崔某违法,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第二,违法所得,到底怎么算?
这才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崔女士一直纠结的是:违法所得≠全部经营收入。
如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违法所得的最新认定办法,确实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的理念,强调要扣除合法必要的支出,只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 。
但是,这里有个最大的拦路虎: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卖淫这类比较隐蔽的违法行为时,如果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收入中有合法部分,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 。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卷宗里对崔某的每一笔转账都做了核对。崔某虽然口口声声说有合法收入,但既说不出哪一笔是合法的,也拿不出证据来。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这些钱都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毕竟,这些钱都是在从事违法活动期间收的,而且顾客找上门大概率也是奔着那种服务去的。
所以,虽然崔女士觉得很冤,但在法律面前,“口说无凭,证据为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觉得,这个案子给所有从事灰色地带或者边缘服务的人提了个大醒:
如果你做的是纯正规生意,一定要留好证据,明码标价,公对公转账。
一旦涉及到违法,所有的收入都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到时候想洗白,那可就得拿出真凭实据了。
如果是你,你觉得在那种情况下,怎么才能证明那26000块钱里有自己的“辛苦费”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息来源:
本文事实部分综合自公开的裁判文书案例报道,法律依据参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及相关司法实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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