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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国古代论证与逻辑思想,一种常见观点认为古人重结论、轻论证,甚至将先秦论辩的一些内容视为“诡辩”。20世纪初西方逻辑学传入后,“中国究竟有没有自己的逻辑思想”成为热点议题,名辩传统因与西方逻辑相近而备受关注。研究者多试图通过阐释名辩思想来回答“有无”之问。若仅聚焦于“有”或“无”的判断,易忽略更关键的问题:古代思想家在实践中对论证有哪些要求?理解古人如何“讲道理”,更稳妥的路径是回到文本,考察古人自己对论证这件事的界定与讨论。最关键的切入点就是古人频繁使用、反复考量的一个词——“辩”。

原文 :《古人如何“讲道理”》

作者 |上海科技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教学助理教授 王强

图片 |网络

古代文本中的“辩”

古代文本中对于“辩”的系统性讨论,集中在《小取》。其全文不足一千字,不仅讨论了“辩”的定义、目的与原则,还介绍了“辩”的方法,列举了一些“辩”的实例,可被视为先秦思想家主动研究论辩的成果。到底什么是“辩”?《小取》将其定义为:“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辩”的作用可分为两类:一是在理论层面,明确是与非的分别,审查治与乱的纲纪,辨明同和异的所在,考察名和实的道理;二是在实践层面,权衡利益与祸害,解决疑惑难明的事理。总之,“辩”既能帮助人们分辨对错,又能指导人们的行为。接下来,《小取》讨论了“辩”的原则和方法:“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辩”的方法是用名来标举实,用辞来表达思想,用说来表达理由。此外,《小取》要求论辩遵循一种一致性约束:论辩者对他人的评价,应当与其对自身判断所采用的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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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与《荀子》对“辩”的讨论相互印证。荀子对“辩”提出两条要求。第一,“辩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即辨别不同事物时不发生错误,根据类的关系进行推理时不产生悖乱。第二,“听则合文,辩则尽故”,即听取别人意见要合乎礼法,进行论辩时要全面阐明理由和根据。

“故”与“类”

墨子和荀子在论及“辩”的方法时,都强调两个概念——“故”和“类”。从这两个概念入手,可以展示古人如何把“讲道理”落实为一套可操作的论辩技术。

在墨家看来,言辞之所以成立,在于其“有故”。《大取》有言“辞以故生”,即言辞必须依“故”而生、而立。“故”因此成为墨家论辩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见于《大取》《小取》,也频繁出现于《经上》《经说上》等篇。《经上》指出,“故”是言辞得之而后成的理由。《经说上》将“故”分为两类,即“小故”和“大故”。一个主张有“小故”支持,不一定能成立;但没有“小故”则一定不能成立;一个主张有“大故”支持,必然成立,没有“大故”则必然不成立。我们可将这种区分粗略看作对“理由强度”的分级:有些理由只是主张成立的必要支点,有些理由则具有决定性的力度。正因如此,荀子在《正名》中强调“辩则尽故”,即论辩时应把关键理由交代清楚,而不是只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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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相伴出现的是另一个贯穿《墨经》的关键概念——“类”。不少学者认为《墨经》中所涉及的推理可被称为“类推”(或“推类”)。《小取》有云“以类取,以类予”,《大取》视“类”为立辞三要素之一,提出“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即言辞必须依据“类”来推行,如果给出言辞却不知其类,就会陷入困境。荀子同样强调“类”在论辩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类行杂,以一行万”,即从类推知杂多事物,从统一的普遍原理推知千变万化的事物。这里的“类”并非随意寻找相似点的比附,而是更接近一种具有规范性的“类同原则”。

《小取》中的论辩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小取》将这类论辩例子称为“是而然”。若要讨论《小取》中的逻辑思想,“是而然”以及“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不一周”“一是而一非”这五类例子无疑是重中之重。这五类例子的特点是,每一类内部都有统一的形式,仅替换部分名词或动词,但例子之间似乎存在矛盾,即相似的内容代入不同的形式,可得出完全相反结论,如“杀盗非杀人”。这导致部分学者认为这些例子不过是墨家为论证其“兼爱”等学说进行的诡辩。

与其先下结论,不如回到文本本身,看《小取》究竟怎样推出“杀盗非杀人”。原文写道:“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这段文字至少包含两步推理。第一步以“奚以明之”标记:先提出“多盗非多人”“无盗非无人”等判断,随即追问并给出理由——“恶多盗非恶多人”“欲无盗非欲无人”。对“盗”的态度与欲求不等同于对“人”的态度与欲求,因此,“使盗多”或“使盗无”也不应等同于“使人多”或“使人无”。这一步体现出论辩对“故”的要求。第二步由“若若是……此与彼同类”标记,恶、欲、爱、杀等动词在论辩中的逻辑性质可被视为“同类”。因此,由“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可以推得“杀盗人非杀人也”。这一步体现出论辩对“类同”的要求。可见,“杀盗非杀人”并非简单的诡辩,而是遵循了以“故”为据、以“类”为准的论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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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小取》并未提供一套像现代形式逻辑那样可演算的符号系统,但呈现出一种清晰的“讲道理”规范。一方面,以“故”为基石,区分理由的强弱,要求论辩者把关键理由交代清楚;另一方面,以“类”为核心,强调推理须受类同的约束,防止在相似形式之下陷入谬误。

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思想”的争论,或许不必总以“像不像亚里士多德”为评判标准。更重要的是,古人早已意识到论辩需要充分的理由,也需要合乎“类同”的准则。同时,墨家文本也留下了值得继续追问的难题:如何在一般情形下辨别何为“同类”、何为“异故”,又如何把这些零散的规则推进为更系统、可操作的方法论。对今天的研究者而言,这些空白恰是继续对话的起点。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90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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