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观察司法实践,诽谤罪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难题,通过自诉实现救济的效果有限,诉讼效果差强人意。特别是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公民个人获得证据的难度更大,诉讼诉求很难获得证据支持。但是,随着互联网应用普及,网络诽谤的传播更为广泛,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如上所述,部分案件已经严重妨害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公诉程序替代自诉程序。近年来,实务中也有影响恶劣的网络诽谤案件,在自诉人提起自诉后,检察机关启动公诉程序,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自诉与公诉性质不同,自诉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可以提出反诉,而公诉是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责任的诉讼程序。关于自诉和公诉,二者并非排斥关系,也非补充关系,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告诉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自诉案件具有类似民事诉讼的特点,非自诉人提出不得启动诉讼程序,自然也不存在自诉转公诉的问题。在自诉人提出告诉后,案件启动刑事追究的程序,司法机关也自始获得是否转入公诉的裁量权。自诉转为公诉后,自诉为公诉吸收,自诉人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程序,自诉程序不再单独进行。即“自诉程序亦得因检察机关之担当诉讼,而被终结之。如检察机关认为该项刑事追诉涉及公共利益者,则该诉讼程序即由原来之诉讼状态转变为一般的诉讼程序。
在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案件已经形成诉讼系属关系的情况下,再启动公诉程序,则未免形成同一诉因下的双重审判关系。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局面如何处理,当前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规定。实践中考察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可能的四种处理方式:被害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并审理和法院直接裁定终止审理。最终理论和实务均采取了第一种处理方式,即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原则,在法律上也有据可循。而对于公诉程序,则采用了公诉优先的做法,即从刑事立案侦查开始,同一案件不再受理自诉;而在法院已经受理自诉的情况下,则根据公诉优先的做法,由公诉程序吸收自诉,公诉程序启动后吸收自诉程序,自诉程序终止审理,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另外,在启动侦查后,如果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应当允许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提起自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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