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成都市人才优租行动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落实成都市吸引集聚人才十条措施、支持县市新城引育留用人才十条政策,完善多元化人才安居政策体系,支持人才优先、优惠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居民自有住房,下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市级A、B、C、D、E、F类人才可优先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
成都市市级A、B、C、D、E类人才,以及人才认定地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下简称“县市新城”)的成都市市级F类人才,租住符合条件区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规定面积、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优先配租
(一)人才优先配租房源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等需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优先配租房源,具体比例由属地根据项目供应和人才需求情况确定。
(二)人才优先配租流程
1. 申请及更新租赁码。申请人应按照《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请租赁码。经系统核验后符合条件的,赋予有效期1年的租赁码,并标注人才资格。前期已取得租赁码的,需登录服务平台完成人才资格核验,更新租赁码信息。
2. 配租及选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程序制定配租方案,发布配租公告并组织线上配租。涉及人才优先配租房源的,应在配租方案及配租公告中明确人才房源比例、优先配租流程等事项。申请人按照配租公告,参与选房登记和合同签订。集中配租后剩余、腾退房源由属地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面向人才优先配租,或进行常态化配租。
三、租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和范围
1. 经认定的成都市市级A、B、C、D、E类人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别按照规定面积租金总额的100%、100%、70%、50%、50%给予补贴。人才认定地在县市新城的成都市市级F类人才,在认定地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定面积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 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实际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补贴;超过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补贴。
3. 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若本文件到期时,申请人累计享受补贴时长未满36个月,不再继续享受后续补贴。
(二)补贴程序
租金补贴采取“先租赁后补贴、年度一次性发放”方式,由区(市)县发放至申请人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全市A、B、C、D、E类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县市新城F类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1. 补贴登记。符合条件且已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登录服务平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模块进行租金补贴登记。租金补贴起始时间以登记完成日为准。若租住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
2. 补贴测算。每年首月,根据申请人的人才资格状态、补贴标准、租住面积及租住时长等信息,依托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及服务平台数据,自动测算申请人上年度补贴金额,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应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租住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生成补贴测算结果。
3. 补贴确认及发放。补贴测算结果在服务平台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租住信息及补贴标准等,并同步推送至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市)县住建部门对补贴金额予以确认。
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公示首日至公示期满后第5个自然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复核申请。区(市)县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租房情况及人才资格一致性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发放补贴。
补贴金额确认后,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安排资金,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四、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义务与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信息,并配合运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按时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等费用。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1. 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通过瞒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补贴的;
2. 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的;
3. 拖欠租金的;
4. 其他违反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运营单位义务与责任
1. 运营单位应通过服务平台全程线上进行房源发布、配租管理和数据共享,并对申请人租住情况及合同履约状况开展核查。
2. 运营单位存在配合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补贴,及其他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才优租工作,指导区(市)县住建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及租房情况复核。
2.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按市住建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分解下达市级补助预算,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3. 市人社局负责共享申请人的人才资格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指导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开展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复核。
4.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日常监管,按规定核查申请人的实际租住情况及人才资格有效性。对运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级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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