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陈守义、李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雨婷(被继承人)。陈雨婷于1994年与张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雅雯(被告)。2019年9月,陈雨婷因重病去世,未留有遗嘱。陈守义、李秀兰认为,陈雨婷去世后遗留的财产中,三套房屋的合同权益应作为遗产分割,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部分权益。
案涉三套房屋相关协议分别为:1. 张磊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预订协议书》;2. 陈雨婷与乙公司签订的二号房屋《预订协议书》;3. 张磊与丙公司签订的三号房屋《现房购房协议书》。其中,二号房屋协议已由其他案件调解处理,原、被告无争议。
被告张磊、张雅雯辩称,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合同权益:一是张磊母亲刘桂兰留有遗嘱,明确其名下拆迁房屋及宅基地利益由张磊继承,案涉房屋均系刘桂兰遗产转化而来;二是刘桂兰于2022年去世,晚于陈雨婷,张磊继承刘桂兰的财产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陈雨婷无关;三是陈雨婷已通过调解书将部分房屋权益留给张雅雯,案涉房屋权益已处理完毕,本案不宜再分割。
法院查明:陈守义、李秀兰、张磊、张雅雯均系陈雨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对亲属关系、陈雨婷死亡事实无异议;刘桂兰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指定其名下判决确认的房屋及拆迁利益由张磊继承,但该部分房屋已完成腾退改造,刘桂兰去世前,其家庭内部已决定由不同主体签订安置房屋协议,由协议签订方享有相应权利义务;案涉一号、三号房屋协议签订方为张磊,二号房屋协议已另案处理。
原告陈守义、李秀兰委托律师介入,提交核心证据:亲属关系证明、陈雨婷死亡证明、房屋协议复印件等,佐证案涉房屋协议权益属于陈雨婷与张磊的夫妻共同财产,陈雨婷享有相应份额;反驳被告关于“房屋系刘桂兰遗产”的主张,指出遗嘱所指房屋已腾退,现有房屋协议系新的安置权益,与刘桂兰遗嘱无关,推动法院认定房屋合同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并支持原告的分割诉求。
裁判结果
《预订协议书》(一号房屋)及《购房协议书(现房)》(三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雨婷的部分,由原告陈守义、李秀兰,被告张磊、张雅雯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即陈守义、李秀兰、张雅雯各享有上述房屋合同权益的八分之一,张磊享有八分之五份额;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一号、三号房屋合同权益是否属于陈雨婷的遗产、被告的遗嘱抗辩是否成立、房屋合同权益如何继承分割。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二,遗产范围认定。案涉一号、三号房屋协议系陈雨婷与张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虽签订方为张磊,但无证据证明该权益属于张磊个人财产或刘桂兰遗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陈雨婷的份额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遗嘱抗辩的认定。被告主张房屋权益系刘桂兰遗产,依据是刘桂兰的遗嘱,但遗嘱所指房屋已完成腾退改造,且刘桂兰去世前,其家庭内部已明确由张磊签订新的安置房屋协议,应视为由协议签订方享有安置权益,与刘桂兰遗嘱所指的原房屋无关,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继承份额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结合被告张磊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剩余属于陈雨婷的份额由四位继承人(陈守义、李秀兰、张磊、张雅雯)平均继承,最终确定各方享有的房屋合同权益比例,兼顾公平原则。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产房屋合同权益分割、拆迁安置权益继承、未办证房屋继承”这一高频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的继承人提供维权参考。
厘清遗产范围,锁定房屋权益归属。本案胜诉的核心是明确“房屋合同权益属于遗产”,我们重点梳理房屋协议签订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关键事实,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协议系夫妻共同财产,陈雨婷享有合法份额,反驳被告将其归为他人遗产的主张,为继承分割奠定基础。专业律师可精准界定房屋权益的遗产属性,帮当事人守住继承前提。
精准反驳遗嘱抗辩,破解“独占”主张。针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我们重点指出遗嘱与案涉房屋权益的关联性瑕疵——遗嘱所指房屋已腾退,现有房屋协议是新的安置权益,与原遗嘱内容无关,且家庭内部已对安置权益作出分配,成功让法院驳回被告的无理抗辩,打破其“房屋与被继承人无关”的主张。
聚焦核心争议,规避重复处理陷阱。本案中,部分房屋协议已另案调解处理,我们在诉讼中重点区分争议房屋与已处理房屋,避免提出重复诉求,同时集中精力主张未处理的房屋合同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法院聚焦核心争议作出判决。
固定关键证据,筑牢胜诉基础。我们协助当事人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房屋协议、死亡证明等核心证据,同时梳理被告证据的逻辑漏洞,重点论证“遗嘱与案涉房屋无关联”“房屋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能够依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遗产房屋合同权益继承核心风险提示。此类案件中,继承人需重点防范三类风险:一是误将他人遗产与被继承人遗产混淆,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二是面对遗嘱抗辩,无法指出遗嘱与争议房屋的关联性瑕疵;三是未区分已处理与未处理的房屋权益,提出重复诉求。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产房屋合同权益分割、拆迁安置遗产继承、未办证房屋继承等问题,切勿拖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梳理遗产脉络、界定房屋权益归属、反驳无理抗辩、固定核心证据、参与诉讼维权,帮您争取合法继承份额,顺利化解遗产房屋纠纷。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