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需要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若是被判了无期徒刑,且无法获得减刑,就要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即使这些无期徒刑的犯人步入老年,也仍然需要参与劳动:不能走路的干手工活,腿脚尚可的踩缝纫机;即便躺在床上不能动弹,也不会有专人贴身照顾。

不过若是患病的老年罪犯,监狱会提供医治,相关费用优先由犯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子女承担;没有亲属承担也无需担心,犯人在监狱改造期间创造的价值,足以覆盖相关的医疗开支。对于身患绝症的犯人,监狱会采取保守治疗;若犯人本人有强烈的求生意愿,也可以申请前往医学研发机构成为研究对象,也算为社会做出一些贡献。

在监狱里,犯人每天的生活都有着严格的规律与纪律:清晨六点起床,洗漱后整理内务,被子要叠得跟豆腐块一样,床单也要铺得平整无褶皱;一日三餐以清淡饮食为主。只要进入监狱,犯人就需要每日参与劳动,即便有的犯人无法行走,也会由狱友背到流水线上参与作业。

狱警在安排工作时,也会充分考虑犯人的技能特长和身体状况,根据犯人入狱前掌握的技能,将他们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力求让每个人都能发挥自身价值。即便无期徒刑的犯人步入老年,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丧失,也不能完全脱离劳动。

在我国,绝大多数无期徒刑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符合条件的犯人可以申请减刑或假释。如果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一般服刑20多年后就可以被释放。当然,也存在表现不佳、或是被判处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的情况,针对这类老年犯人,监狱也有专门的安排和措施。

比如将他们集中安排在同一个区域,提供更柔软、易咀嚼的饭食,生活作息也会相对宽松;还会定期安排医务人员为他们检查身体、诊治常见的老年病。这类老年犯人日常也需要参与轻度劳动,比如浇花、扫地、擦桌子等;监狱还会组织他们看书读报、做手工、参加集体活动,以此预防老年痴呆。

除了这些基础的生活与健康保障,针对老年无期徒刑罪犯,监狱还有一套更为细化的安置与管理规则,同时也回应着大众最关心的几个核心疑问,厘清了不少流传已久的认知误区。

很多人对狱内老年犯的医疗与护理存在误解,事实上,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意味着,老年罪犯在狱内的基础诊疗、常规用药、急症救治等基础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无需罪犯本人或家属承担。只有少数超出基础医疗范围的非必需高端药品、特殊治疗项目,才会由本人或家属自愿承担费用,并非网传“看病全要自己出钱”。而针对网传“绝症罪犯可以申请去医学研发机构当研究对象换取治疗”的说法,也并不符合实际——我国法律严格规范医学临床试验的伦理要求,罪犯并非此类试验的合法受试对象,绝症罪犯的救治始终在监狱医疗机构的规范框架内,遵循对症治疗、减轻痛苦的原则开展。

针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轻度劳动都无法参与的高龄失能罪犯,监狱也有专门的安置方案,并非“完全没人照顾”。各地监狱普遍设有专门的老病残罪犯监区,配套建设无障碍通道、护理床、应急呼叫系统等适老设施,配备专职的医护人员和护理人员。对于失能卧床的罪犯,除了医护人员的日常诊疗,监狱还会安排改造表现良好、责任心强的罪犯协助完成喂饭、翻身、清洁等基础生活护理,同时定期开展巡诊和褥疮护理,保障其基本的生存尊严。当然,这种照顾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和狱外的养老机构护理有着本质区别,更不会提供超出保障范围的特殊待遇,自由的剥夺始终是刑罚的核心。

而对于大众最关心的“老年无期犯能不能走出监狱”的问题,除了上文提到的减刑、假释,还有专门的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制度作为补充。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满七年以上、改造表现良好,年满6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申请保外就医,经审批通过后,可由亲属接回户籍地,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下接受治疗和安置,无需继续在狱内服刑。但这一政策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累犯、因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即便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也不得保外就医,必须在狱内服满刑期,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威严。

对于那些服刑期满、走出监狱的老年罪犯,监狱也不会放任其陷入“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以为生”的绝境。按照规定,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会提前与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对接,核实其家庭情况、安置条件。对于无子女、无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民政部门会依法为其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符合条件的可接入公办养老机构,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司法所也会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就业帮扶,协调适合的公益岗位,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避免因生存困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除此之外,监狱对老年无期犯的改造,从来不止于劳动和纪律约束,更注重心理层面的疏导与帮扶。高龄罪犯普遍面临着与社会脱节、亲情疏离、对未来绝望的困境,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的发生率远高于年轻罪犯。为此,监狱的心理矫治中心会为老年罪犯建立专属的心理档案,安排专职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缓解其负面情绪。同时,监狱会适度放宽老年罪犯的亲情会见频次和时长,开通远程视频会见通道,方便外地家属与其沟通,定期组织亲情帮教活动,用亲情联结唤醒其改造动力,帮助其平稳度过狱内的晚年生活。

说到底,监狱对老年无期徒刑罪犯的所有保障,本质上是我国法律“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既守住了刑罚的底线,让罪犯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依法保障了罪犯最基本的人权。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再多的保障,也弥补不了自由被剥夺的遗憾,再完善的狱内安置,也替代不了正常的晚年生活。法律的威严永远不容挑衅,对底线的每一次逾越,最终都要以人生最珍贵的自由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