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盛 翔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网友广泛讨论:2025年4月9日晚,张某与陈某等人相约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张某和陈某由代驾送至陈某的工作室附近。随后,张某独自驾车离开,因超速碰撞路桩,车辆自燃,张某当场死亡。陈某在法庭答辩中称,自己曾劝说张某不要开车,建议他睡在车里或工作室,张某表示“好的”。分别后,陈某又打电话提醒,但最终未能阻止悲剧发生。浙江宁海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未能“有效阻止”张某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陈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共同饮酒,是亲朋好友间联络感情、放松身心的情谊行为,在推杯换盏间,传递着温暖与情谊。然而,酒精的麻痹作用往往让人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控制力。此时,共饮者之间便产生了基于先行行为的合理照顾及注意义务。若明知对方醉酒且有驾车意图,一句轻飘飘的“别开车啊”,恐怕远远不够。
陈某作为与张某最后接触的同饮者,明知张某严重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其所负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否则就属于“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的判决点燃了网友的担忧:“以后还能不能一起喝酒?”“怎么劝才算到位?”“我劝了不听,难道要把他绑起来?”这些疑问的背后,是对社交风险的焦虑,更是对法律边界的探求。事实上,法律并不强人所难,要求的只是基于普通人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的合理、适当的措施。判决并非过度追责,而是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其中列举的“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安置到安全场所等”,并非难以实现。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既是情谊的体现,更是避免悲剧的关键。
法律不苛求共饮者对他人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但也不放任共饮者明知存在危险情况下的不作为。提醒不等于尽责,真正的同饮者责任,不在于口头上的“我已经说了”,而在于行动上的“我要确保你安全”;有效的劝阻,不应只是一句“别开车”,而应是“我帮你叫代驾”的实际行动。
酒桌之上,既要讲情谊,也要讲责任。面对醉酒同伴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提醒,而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不是试图束缚正常的酒桌社交,而是为了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为每一份酒桌情谊加上一道“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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