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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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实践中,常出现“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俗称“利滚利”“复利”)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形,即借贷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

那么,民间借贷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打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许澄雨等与吴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民间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协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此确定的欠款数额9066万元应予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协议》、《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吴超英关于《协议》、《补充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超英已经按照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再予以调整。2011年10月至2017年8月15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吴超英积欠许澄雨、沈肃丽本金79440550.59元,利息10190117元,积欠金额合计89630668.21元。《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吴超英应付许澄雨、沈肃丽的欠款包括以货币形式偿还的5000万元和以房抵债的4066万元合计9066万元,数额明显包含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且利息高于24%,对于超过年息24%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周军律师提醒,“利滚利”借款合同通常并不违法。对出借人而言,需规范约定利率和本息结算方式,避免约定超标利息、虚构利息;对借款人而言,需警惕“利滚利”陷阱,若发现利率或本息总和超标,可依法主张超出部分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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